师范大学本科实验教学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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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大学本科实验教学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科实验教学(以下简称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本科教学的一项重要实践环节,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形式,它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教学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实验教学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以院系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校级基础教学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由学校任命或聘任。其它各类实验室,由所在院系主管实验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负责管理。第三条实验教学应重视对学生进行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一般过程与基本方法,培养严谨求实和勇于创新的科学态度,以及自

2、主开展实验探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科学素养的形成和全面发展。第四条实验教学应主动适应我校人才培养规格多元化的要求,构建与之相匹配的实验课程体系,协调好各类课程中的实验教学内容,发挥各类实验课程在人才培养方面的不同作用。第二章实验教学大纲与实验教材第五条凡教学计划中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应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时、学分和开课时间严格执行,同时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没有实验教学大纲的实验课程不能开课。第六条实验教学大纲是以纲要形式编写的有关实验教学的指导文件。它是组织和检查实验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选用实验教材或编写实验讲义和考核学生实验教学成绩的重要准则。实验教学人员应严格依照实验教学大

3、纲的内容和要求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第七条实验教学大纲应由相关院系按照国家有关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编写的基本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订,并经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后报教务处批准。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任何院系、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其修订工作将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第八条实验教学大纲应具有针对性,满足学生的不同发展需要,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并力求将最新科研成果纳入实验教学中,确保实验教学大纲的先进性、代表性和方向性。同时,实验教学大纲的拟订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整体优化的原则,具体要求:L阐明实验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2 .确定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3 .明确实验教学的内容;4

4、.制定出实验课程的考核方法;5 .指定选用的主要参考资料。第九条实验教学必须具备相应的实验教材或实验讲义。在实验教材的选择上,应优先考虑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的国家统编实验教材。无国家统编教材的实验课程,相关院系可组织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编写实验讲义。第十条实验讲义的编写应力求完善实验教学内容体系,强化基础性实验,精简验证性实验,增开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应力求做到必做实验与选做实验相结合,能够反映学科研究的最新动态,增加实验教学中先进技术的含量。第三章实验主讲教师和实验指导教师第十一条实验主讲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L本门课程的理论课主讲教师;6 .参加过所任课程的全部实验项目指

5、导的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须经院(系)批准。第十二条实验指导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1 .参加过所任课程的全部实验项目指导的实验技术人员可担任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实验师及以上职称,熟悉本专业或本门课程的基础理论,掌握基本技能;2 .新参加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在熟悉该课程全部实验内容、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试讲和实验操作,经实验室主任审查认可后,方可正式指导实验;3 .实验指导教师应掌握新的实验技能及仪器维修保养基本知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专业技能。第四章实验教学准备第十三条各实验室及实验中心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制定

6、教学任务书,确定教学进程。第十四条实验主讲教师和实验指导教师应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材或实验讲义认真备课,写出实验教案。同时,要在上课前准备好实验教学所需的全部文件(包括实验教材或讲义、课件、挂图、表格、实验仪器设备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实验数据参考手册等)。第十五条各教学实验室在实验教学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L实验场地。实验室内部布局合理,整洁卫生,配套设施(桌、凳等)力求标准化、规范化。实验室应与办公室、维修准备室、器材室分开,室内只能张贴必要的规章制度,以净化实验环境。4 .实验装置与仪器。要按教学大纲要求配备实验装置和测试仪器,检查仪器、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并应有适当的备份。自制实验装置

7、和仪器设备要经过试用、验收后方可投入实验教学中使用。5 .实验药品和器材。贵重药品和器材要加强使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人,领、用、发放要登记,保管与使用要注意安全,防止浪费。第十六条教师应提前一周将实验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预习任务。学生在做实验前,指导教师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实验。第十七条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前,应由实验主讲教师负责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第十八条实验主讲教师和指导教师在编写好教案的同时还要做好操作性备课,对实验难度较大或新开的实验要在实验室人员协助下,由授课教师独立进行预做,预做实验要按对学生的要求测定实验数据、处理数据

8、并写出实验报告。对新到岗或首开实验的教师应进行试讲和试做,并做好记录。第五章实验教学组织第十九条基础性实验应尽可能一人一组进行实验;其他实验和有些不能一人一组完成的实验,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既要恰当分工,又要相互协作,确保学生实验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有条件的实验室应逐步转变为面向学生的开放型实验室。第二十条实验课开始之前教师要清点学生人数,凡无故不上实验课或迟到十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论处。因故缺课的学生,应事先请假事后补做,凡因各种原因没能完成必做实验项目的学生,必须在理论课考试前进行补做,具体补做时间由学生提出补做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安排,否则该次成绩按零分记录或不得参加理论课考试

9、。第二十一条在学生独立动手操作之前教师必须向学生说明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操作规程。实验过程中实验指导教师应随时指导学生进行正确操作,注意审查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纠正或重做。第二十二条实验教学中,指导教师应要求学生认真操作实验并做好记录。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让学生独立操作实验,并检查每组学生的原始记录,凡操作不合格者必须重做。第二十三条实验结束后学生要按规定清理场地,指导教师要认真检查、整理仪器设备和药品,检查合格后学生方可离开。凡违章及其它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私拿公物者,应进行批评教育且照章赔偿,直至追查处分。第二十四条学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据实验原始记录独立完成实验报

10、告,实验报告要做到内容完整、计算分析严密、测试结果及数据处理正确、书写整洁。主讲教师或实验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全部认真批改、评分,不合格者要重做实验或重写实验报告。第二十五条实验教学中,教师要深入研究,及时总结实验教学的经验教训,不断优化实验设计,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加大现代信息技术在实验教学中的应用。第六章实验教学管理第二十六条教务处应与有关部门配合检查、督导实验教学的执行和实施,对实验室、实验中心的实验教学秩序、教学质量进行检查与督促。对实验教学中发现的问题,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各相关院(系),令其整改,对重大教学事故要进行通报批评,直至纪律、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各相关院(系)主管院长(系

11、主任)、实验室主任应加强对实验教学工作的管理,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家具及其他物品的管理工作。对实验仪器设备要进行及时维修,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应严格实验经费管理,合理开支,认真进行实验成本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第二十八条各相关院(系)主管院长(系主任)、实验室主任应加强对实验教学质量的管理,从实验教学的各个环节入手,认真进行实验教学的检查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以保证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第二十九条各相关院(系)、实验室、实验中心要认真做好实验教学有关统计报表工作,上报的

12、数据资料必须真实、可靠。要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实验教学文件资料、数据信息的收集与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第三十条各相关院(系)教学秘书应协助院(系)领导和实验室主任做好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实验教学日常事务性工作。第三十一条教务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教学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要广泛听取教师和学生的意见与建议,找出实验教学和实验教学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教学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第七章实验教学评价第三十二条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修;学生经院(系)同意免听的课程中,如果含有实验内容,其实验部分不得免做。第三十三条学生因故未完成规定实

13、验项目的应当补做,合格后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无故缺课的学生应写出书面检查,经实验室或实验中心主任同意后才能补做实验。擅自缺课达课程计划学时1/3以上者不得参加实验课的考核,未参加实验课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理论课的考试。实验考核违纪者,成绩以零分计,并应按照XX师范大学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三十四条实验课的考核应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原则上以考试为主;可采取笔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并根据实验出勤情况、实验操作等综合计算成绩。考试内容包括实验理论、实验操作和综合实验能力。主讲教师要根据学生的表现、动手能力、完成实验质量情况等,按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的比例计入总成绩,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超过30%。第三十五条包含在理论课中的实验内容,实验课主讲教师应根据实验在该课程中的地位和比重规定实验成绩所占的比例,将学生应得分数提供给理论课主讲教师,一同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理论课考试。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第三十七条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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