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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闽狱未减字2018462号晕犯尹佳先,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经商。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佳先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闽0581刑初339号刑事判决:一、撤销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2014)永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尹佳先宣告缓刑三年的部分。二、被告人尹佳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其前罪所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前罪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闽05刑终7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于2016年9月12日送我所服刑改造。原主要犯罪事实:罪犯尹佳先于2012至2013年间,明知杨某某在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无实际货物交易,仍与杨某某合作,并达成虚开合作口头协议,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杨某某等人虚开,获取虚开总金额娱的提成,还将公司的对公账户和自己的私人账户交
3、给杨某某等进行虚开相关资金的虚假流转,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缓刑);又于2015年8月14日2时许,在石狮市子芳路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人员查获,构成危险驾驶罪。该犯在最近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在认罪服法方面,经教育,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做到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安心改造;在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能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表现较好;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接受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现从事操作工工种。该犯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经考核评定累计达标分1.8分;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经考核评定累计考核分2296分。2017年上、下半年及2018年上半年评为监区级改造标兵。(折算为2566分,表扬4次)。现为普管级管理对象。该犯判决前已缴纳费金人民币500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财产刑已执行完毕。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尹佳先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十月八日附:票犯尹佳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