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民宿管理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新时代民宿管理实施细则.docx(8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关于新时代民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r规范民宿经营管理,提升民宿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省旅游条例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合法民用建筑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第三条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便利准入、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2、府建立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负责民宿发展重大问题决策以及协调处理。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日常工作,共享民宿登记信息,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公布民宿名录,指导开展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按职责做好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治安主管部门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消防救援机构依据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
3、护市场秩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民宿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按职责做好民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经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宿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民宿客房规模按照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应当不超过14IhJ(套)。单幢建筑客房数量超过前述规模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不属于本细则中所规定的民宿,应当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管理。对利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客家围屋等)等特色建筑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在符合消防技术规
4、范要求的前提下,单幢建筑的经营客房数量可适当放宽至不超过20间(三)O第六条民宿选址和经营场地应符合市及各县(区)的国土空间规划、水源保护规划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规划的要求,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高风险区域。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作为民宿的,以及位于其保护控制范围的,还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民宿发展专项规划,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的引导。第八条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改建的民宿建筑,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建设和装
5、修,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民宿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第九条位于镇(不包括县城镇)、乡、村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场所要求和消防安全要求参照上述文件(建村照017)50号)执行。利用住宅之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民宿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第十条民宿
6、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民宿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客房和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并做好检查、维护记录。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民宿经营者应当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台风、暴雨、风暴潮、洪水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民宿,应当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第十一条民宿经营者应安装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治安管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要求上传公安机关。自行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第十二条
7、民宿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公用用品用具要客换消毒,次性用品用具要客一换。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民宿经营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卫生防疫防控工作,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第十三条民宿涉及食品经营的,应确保食品来源、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卫生安全。第十四条民宿应依法接入污水管网,暂不具备条件的,应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生活和餐饮污水无害化处理后达到国家及地方相关排放标准。民宿经营产生的生活、餐饮垃圾应分类处理。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区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民宿项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原有民宿
8、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十五条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其实名登记,审查民宿信息的真实性。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第十六条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照(包括但不限于民宿登记证、旅游民宿标识牌)、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旅游者须知及紧急避难逃生位置图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12345热线或旅游主管部门投诉电话。第十七条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
9、经营风险。第十八条民宿提供汽车相赁、婚纱摄影、垂钓、采摘、研学、旅游商品销售及其他娱乐休闲和户外运动服务的,应遵循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第十九条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维护环境卫生,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第二十条民宿的开办程序:(一)证照办理: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领营业执照,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或“经营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二)民宿登记: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民宿登记遵循便民原则。民宿登记由县(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
10、府或街道办事处受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办理民宿登记不得收取费用。(三)信息系统登记录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民宿登记后应协调县(区)旅游主管部门为民宿经营者派发省旅游民宿管理系统民宿主账号,并指导民宿经营者登录省旅游民宿管理系统完成信息系统登记录入。(四)已按照本细则办理登记的民宿统一使用“旅游民宿”品牌标识。未按照本细则办理登记的经营单位,不得擅自使用该品牌标识。第二十一条民宿登记所需材料如下:(一)市民宿信息采集表;(二)法人代表及民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四)民宿经营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兼营食
11、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还应当提供食品经营许可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六)如有加入相关民宿(行业)协会的会员证书;(七)民宿经营场所为自建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材料。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第二十二条民宿经营者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F1.内,应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民宿登记,并签订承诺书,承诺按照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民宿登记申请后,对登记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的,予以登记并提供登记回执;对信息、材料不齐全
12、的,应当次性告知补正。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t1.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符合申办条件未按本细则登记的民宿,应当督促其经营者及时办理登记。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向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施行之前已开展民宿经营的,应自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请民宿登记。第二十四条民宿正式营业一年后可自愿向民宿所在地的县(区)旅游主管部门申报星级评定。县(区)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和评价(1.B/T065-2019).旅游民宿基本要求和评价(1.B/T065-2019)第1号修改单、旅游服务质量评价规范第2部分:民宿(TGDTAS1.2-2021)的有关要求实施。第二十五条旅游、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治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专项检杳、实地核食、随机抽杳、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或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处罚。上述职能部门应及时通报民宿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相关信息,必要时可在本辖区政府网站或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24年8月1FI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