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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集体资产处置行为,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长效机制,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I、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黑政规(201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处置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资产处置,处置范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变其资产所有权及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资产处置包括出售、转让、指赔、S换、盘亏、报废,坏账损失和对外投资损失核销处置等.第四条符合
2、下列情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合并、分立、解散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长期闲重、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八)有足够的证据表明确实无法回收的债权;(九)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应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资产处置应当遵德公开原则,除丢失、毁损和报废等不能通过平台交易
3、的,其他属于县级确定的价值较大资产处置应通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进行.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分立、合井、解散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资产清直,涉及的集体资产移交,需履行民主程序后,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农经服务机构)批准.第七条除分立、合并、解散以外发生的其他资产处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提出资产处围方案,经成员弋表)大会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准,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涉及到产权转移期E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资产处置,应进行价值重估。第八条出售、转让国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资产所有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底价
4、的参考依据.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勺陶赠应当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原则上不得以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第十条置换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资产苦换,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苦换对价的参考依据.第十一条点亏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产清看过程中发现资产实际数量或价值少于账面记录的数量或价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清查出盘亏的资产,要直明原因,按规定程序申报处置。第十二条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鉴定,包括因淘汰、过期、不能继续施工等原因,不再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需
5、要的存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进行核销的集体资产处置行为。报废固定资产及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年限应不低于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报废年限仍具有使用价值的集体固定资产及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继续使用和盘活.第十三条坏账损失处置是指由于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偿债后仍不能收回或债务人较长时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等原因,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民主程序和审批手续后,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第十四条对勺堆资损失处置是指由于被投资单位已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谓、吊销工商登记等原因,造成难以收回的不良投资,经民主程序和审批手续后,按照
6、有关规定对集体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包括长期投资损失和短期投资损失处置。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应收款项等集体资产损失核销,处置前应形成处置情况说明,说明损失原因,如果人为损失应说明责任追究及赔偿情况,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资产处置事项的民主程序记录和审批手续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产处置的依据.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进行会计处理或调整固定资产台账信息,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
7、产,应当及时入账。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告收入、赔偿金额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交易服务费、清理费等费用后,按规定及时存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坐收坐支.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殳资或进行资产转让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处置行为应依法依规,接受乡馍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农经服务机构)监普。第二十一条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农经服务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
8、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依;去依规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直处,涉嫌彳巳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民主程序或者履行审批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擅自作出处置决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的;(二)未按规定进行资产价值重估的;(三)县级确定的超过较大数额资产未按规定通过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四)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苦集体资产的;(五)坐收坐支、戟留、挪用集体资产处置收入的;(六)其他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主程序”国旨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本办法所称的审批批准手续除第六条外,均为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准.第二十四条各
9、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一、起草背景为加强全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集体资产处首行为,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长效机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内容,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二、起草依据根据农业部关于迸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
10、见(黑政规(2019)4号)等有关规定,在资产处首方式与类型、处省情形与程序、监督与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三、起草过程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爸实际情况,省农业农村厅起草了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公众意见,在广泛吸收有关意见和建议基础上,进行了反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四、主要内容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共二十五条,明确了资产处置方式与类型、处置情形与程序、处置监督与管理等。一是资产处置方式与类型.明确了处置范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变其所有的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及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资产处置包括出售、转让、捐赠、苦换、盘亏、报废,坏账损失和对勺假资损失核销处置等,并逐项列述.二是处宜情形与程序。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予以处置符合情形,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的,除分立、合并、解散以外发生的其他资产处置流程。三是处置监督与管理.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处置行为监督主体,责任追究情形.附则明确了文件解释权归属和执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