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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市社区工作者的管理,规范社区工作秩序,保障社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社区工作者的管理。第三条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服务中从事组织、协调、指导、宣传、教育、治理等职能工作的人员。第二章职责和权益第四条社区工作者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好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二)支持党委政府协调社会资源,推动社区治理创新,解决社区矛盾纠纷;(三)组织、
2、协调社区内各类公益活动,推动社区居民文化建设:(四)开展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五)与相关单位协作,开展社区教育、党员教育及居民培训等工作:(六)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社区工作相关的宣传、监督、指导工作。第五条社区工作者享有以卜权益:()依法享有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二)依法享有参加社会团体组织、协会等权益;(三)依法享有受到合法保护的权益。第三章入职第六条社区工作者入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等以上学历或者经过培训合格:(二)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职业素养:(三)经选拔及面试合格。第七条社区工作者的招聘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应当充分尊重社区工
3、作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八条社区工作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第九条社区工作者入职后,应当按照要求参加社区工作的培训I,达到相应的岗位标准。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条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应当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和工作态度为主要依据,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第十一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评奖评优、晋升职级和调整岗位等的依据。第十二条社区工作者的奖励包括荣誉称号、奖金等形式,作为激励和表彰,激励社区工作者努力开展工作。第十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等形式,对违反工作纪
4、律、妨碍正常工作秩序、损害社区利益的行为进行惩戒。第五章终止劳动关系第十四条社区工作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第十五条社区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有1一定时间限制,达到规定年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退休。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社区工作者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区利益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待遇、职业安全等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社区工作者可以依据本办法进行维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第十九条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衔接,完善与其他法规的衔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上海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机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