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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物业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规范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机构:按照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省、市关r电动白行车停放充电及安全管理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物业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工作,特编制本规范。一、管理责任受托为物业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责其服务的物业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对电动自行车固定充电设施及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进行统一管理。物业服务人要认真梳理其在物业小区电动白行车停放充电管理中涉及的
2、有关事项,明确物业服务人、业主及其他第三方各白责任,并落实好安全管理服务内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的各项措施。二、改造技术标准既有物业小区新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符合应急、消防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附件1);消防设施设备(附件2)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设置防火分区、防火隔离、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配置自动报警、喷淋、灭火、防排烟、应急照明、防雷接地等装置;充电设备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符合供配电技术标准;安全监控设备应符合安防监控技术标准。统一充电场所应采用智能充电设备,鼓励电梯轿厢识别监控系统等技术手段。三、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人应加强对物业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
3、所的日常管理。(一)制定并不断完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制度。(二)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纳入日常消防管理和防火巡查。按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并如实填写防火检杳和巡查记录,及时消除隐患。鼓励引入专业运营单位进行管理,引入后物业服务人仍应落实日常巡查要求。(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物业服务人全员进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培训和演练。(四)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保持正常运行,不应随意关停。按照智能充电设施维护保养规定,定期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的充满自动断电、定时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进行全面检查。(五)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当
4、实施规范化停车管理,确保疏散通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保持畅通无阻。充电区域应当明显张贴、悬挂安全警示标志,以提醒使用者注意安全。(六)主动开展日常安全宣传,持续通过业主微信群、QQ群、企业微信公众号推动相关警示教行和安全常识视频,引导广大业主、物业使用人白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充电。(七)对违规停放及违规充电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属地街道(镇)和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八)委托专业运营单位管理的,应选择具备专业管理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企业,督促其使用符合标准的充电产品,并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增强事故发生时的赔付能力,
5、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应与专业运营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并落实上述规定。同时,经常性督促专业运营单位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充电设施检杳维护管理和对驻场人员的培训、落实应急管理措施,新增的监控设施应当接入物业小区监控中心。(九)配合街道(镇)和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物业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四、禁止性行为(一)严禁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在物业小区停放充电。(一)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三)严禁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四)严禁不按规定停放。严禁在未落实防火分隔、监护等防范措施的住房、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五)严禁在非
6、规定区域充电。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和住宅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架空层、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充电,严禁将电池带回家充电。(六)严禁“飞线充电”。严禁采用私拉电线、乱装插座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方式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七)严禁在易燃品附近充电。电动自行车充电要远离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八)严禁长时间充电。五、其他有条件的既有物业小区可以参照双流区翰林上岛小区人车分流的做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实现科学管理。农民集中居住区、拆迁安置物业小区等其他物业管理区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上述内容如与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出台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管理有关工作指
7、南、标准规范不一致的,以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出台的工作指南、标准规范为准。附件1消防技术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节选)2基本规定2.1 目标与功能2.1.1 建筑的防火性能和设防标准应与建筑的高度(埋深)、层数、规模、类别、使用性质、功能用途、火灾危险性等相适应。2.1.2 建筑防火应达到下列目标要求:(1)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人身健康;(2)保障重要使用功能,保障生产、经营或重要设施运行的连续性;(3)保护公共利益;(4)保护环境、节约资源。2.1.3建筑防火应符合下列功能要求:(I)建筑的承重结构应保证其在受到火或高温作用后,在设计耐火时间内仍能正常发挥承载功能;(2
8、)建筑应设置满足在建筑发生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或避难需要的设施;(3)建筑内部和外部的防火分隔应能在设定时间内阻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建筑内的其他防火分隔区域;(4)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及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消防救援的要求。3建筑总平面布局3.1 一般规定3.1.1 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减小火灾危害、方便消防救援的要求。3.1.2 工业与民用建筑应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高度、耐火等级及火灾危险性等合理确定防火间距,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保证任意一侧建筑外墙受到的相邻建筑火灾辐射热强度均低于其临空引燃辐射热强度。3.3民用建筑3.3.1除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单、多层建筑确定外,建筑高度大于1
9、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2)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3)与三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I1.m;(4)与四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和木结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4mo3.3.2相邻两座通过连廊、天桥或下部建筑物等连接的建筑,防火间距应按照两座独立建筑确定。4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4.1 一般规定4.1.1 建筑的平面布置应便于建筑发生火灾时的人员疏散和避难,有利于减小火灾危害、控制火势和烟气蔓延。同一建筑内的不同使用功能区域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4.1.2 工
10、业与民用建筑、地铁车站、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综合其高度(埋深)、使用功能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根据有利于消防救援、控制火灾及降低火灾危害的原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I)建筑内横向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且防火分隔应保证火灾不会蔓延至相邻防火分区;4.1.3 )建筑内竖向按自然楼层划分防火分区时,除允许设置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外,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楼层中在火灾时未封闭的开口所连通区域的建筑面积之和计算;4.1.4 )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应按高层建筑主体的相应要求划分;4.1.5 )除建筑内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
11、、冰面或雪面面积,射击场的靶道面积,污水沉降池面积,开敞式的外走廊或阳台面积等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外,其他建筑面积均应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4.3民用建筑4.3.2住宅与非住宅功能合建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汽车库的疏散出口外,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3)为住宅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间应按本规范第7.1.10条的规定分隔。5建筑结构耐火5.1 一般规定5.1.1 建筑的耐火等级
12、或工程结构的耐火性能,应与其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重要性,火灾扑救难度等相适应。5.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6建筑构造与装修6.1 防火墙6.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具有相应耐火性能的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并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结构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防火墙与建筑外墙、屋顶相交处,防火墙上的门、窗等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防火墙另一侧的措施。6.1.2 防火墙任一侧的建筑结构或构件以及物体受火作用发生破坏或倒塌并作用到防火墙时,防火墙应仍能阻止火灾蔓延至防火墙的另一侧。6.2 防火隔墙与幕墙6.2.1 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
13、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防火隔墙上的门、窗等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防火隔墙另一侧的措施。6.4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墙6.4.1防火门、防火窗应具有自动关闭的功能,在关闭后应具有烟密闭的性能。642下列部位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1)设置在防火墙上的门、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设置的门;(2)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上的门;(3)电梯间、疏散楼梯间与汽车库连通的门;(4)从室内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疏散门;(5)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2.(X)h的防火隔墙上的门。7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7.1 一般规定7.1.1 建筑的疏散出口数量、位置和宽度,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和宽度,避
14、难设施的位置和面积等,应与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耐火等级、建筑高度或层数、埋深、建筑面积、人员密度、人员特性等相适应。7.1.2 建筑中的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房间疏散门应直接通向安全出口,不应经过其他房间。疏散出口的宽度和数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各层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7.1.3 )对于建筑的地上楼层,各层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其上部各层中要求疏散净宽度的最大值;7.1.4 建筑的地下楼层或地下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各层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其下部各层中要求疏散净宽度的最大值。7.1.5 建筑中的最大疏散距离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空间高度、疏
15、散楼梯(间)的形式和使用人员的特点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疏散距离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2)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建筑中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允许疏散距寓。7.1.6 疏散出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7.1.7 )疏散出口门、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80m;7.1.8 )住宅建筑中直通室外地面的住宅户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8()m,当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18m且一边设置栏杆时,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Om,其他住宅建筑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7.1.9 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公共建筑中的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1m;7.1.10 大于4.0m的疏散楼梯、室内疏散台阶或坡道,应设置扶手栏杆分隔为宽度均不大于2.0m的区段。7.1.11 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处,不应有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物体,并应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显位置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Imo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分隔处应设置疏散门。7.1.12 散出口门应能在关闭后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开向疏散楼梯(间)或疏散走道的门在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或疏散走道的有效净宽度。除住宅的户门可不受限制外,建筑中控制人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