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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审批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卜分重要的意义。为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建房(以下简称村民建房)管理,保障农村村民依法有序建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
2、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的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村民建房是指村民依法依规进行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等村民建房活动,含村民建房和集体建房等形式。村民建房家庭户是指以具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的家庭单位,成员包括本人及父母、祖父母或抚养者、配偶、子女和孙子孙女等。第四条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立为一户;父母原则上与一子女合并一户
3、。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实施村庄规划或城乡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服从。第六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受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审批和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行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
4、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村民建房的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组织开展乡村建筑工匠培训等工作,引导村民住房风貌提升。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巡查、监督和管理,依职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县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林业、供水、供电、通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的管理、监督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做好建房户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的真实性审查及相关资料信息的初审,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上报有关情况,配合乡镇(街道)
5、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村民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二章用地规划与计划第七条村民建房应当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依法申请办理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地块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等要求。第八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编制和实施村庄规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协助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参与本村的村庄规划编制、修改和实施,将遵守村庄规划的要求纳入村规民约。第九条村庄规划应当落实乡镇(街道)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主要管控指标要求,综合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
6、、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优化调整村庄空间布局,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要求,合理安排产业用地布局,划定宅基地建设范围,统筹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需求,明确规划近期实施项目。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庄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十条村民建房实行用地计划管理,未安排用地计划的不予批准。第三章审批条件第十一条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农村村民应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按照龙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认定。第十二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具备申请
7、宅基地和建房条件:(一)同户居住家庭,因家庭成员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建房分户居住且没有宅基地的。(二)因征地拆迁或村庄改造需要搬迁的,一户多宅的除外。(三)原有唯一住宅危旧或因灾倒塌,需要在原址改建并符合村庄规划的,但不得超过规定面积。(四)原有唯一住宅危旧或因灾倒塌,需要另择地址建房,且原宅基地已经退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建房、改建:(一)不符合年龄要求等分户条件的。(二)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三)申请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四)有违法用地或者有违法建房行为未经处理的。(五)不履行本集体
8、经济组织成员应尽义务的。(六)户籍不在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七)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八)将住房赠与他人或改作他用的。(九)纳入政府集中供养的。(I-)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得申请改建。(I-)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村民建房禁止建设区域:(一)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限制建设范围内。(二)影响区域性道路交通、供电、供水、油气管道、微波通讯设施及相关专业廊道等建设的区域。(三)退让山体护坡:原则上不允许新增削坡建房,因特殊原因确需削坡建房的,需取得县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建设的区域
9、。第十五条村民建房退让管制区域:(一)退让区域交通干道:后退高速公路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0米;后退国道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20米,后退省道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后退县道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后退乡道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后退村道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一)退让河湖水面:宅基地红线范围不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以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三)退让区域架空电力线、油气管道、供水、微波通道等通讯廊道,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并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退让管制区域及要求。第四章审批程序第十六条申请。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携带身份证明、在龙门县农村住房风貌管
10、控指引(修编)中选定村庄确定的农房建筑样式进行建设。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通过,将申请建房村民的相关信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的,报村委会审查。第十七条审查。村委会3个工作日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村民建房情况进行集体审查,同意后签署意见报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第十八条受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建房申请。第十九条勘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
11、服务中心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办、经济和建设办、自然资源所和村委会、村民事务理事会人员到现场勘查,核查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勘查用地四至、面积、地类、规划等。第二十条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在政务公示栏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H,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若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异议内容及时核实处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使用林地的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涉及水利、电力等部门职能的要及时征求意见。第二十一条放线
12、。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在开工前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办、经济和建设办、自然资源所及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和村委会、村民事务理事会人员到实地开工查验、打桩放线,确定用地四至、面积。在放线后对建房位置.、用地面积、建筑层数、建设景观风貌进行巡查监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整改。第二十二条安全施工。施工期间,要确保施工安全,进行挂牌公示,接受监督巡查。引导村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者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房屋竣工后,建房人应当在2个月内向乡镇(街道)人民
13、政府(办事处)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服务中心申请竣工验收。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服务中心在8个工作口内,组织农业农村办、经济和建设办、自然资源所和村委会、村民事务理事会人员到实地对建房位置、用地面积、建筑层数、建设景观风貌和龙门县农村住房风貌管控指引(修编)提出的控高、控向、控色、控样等有关风貌管控要求,以及原宅基地退出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第二十四条登记发证。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房申请人持建房批准手续和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不动产权证书。第五章审批管理第二十五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村民建房管理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违法违规
14、用地巡食、责任倒查、执法联动机制及村民建房监管三级联动机制。第二卜六条农村村民拆旧建新的,必须拆除旧宅,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注销;因旧宅属保护文物或拆除将危及相邻房屋安全等原因不能拆除的,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旧宅处置协议书,其原宅基地使用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第二十七条村民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之F1.起1年内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自行失效;失效后可按相关程
15、序重新申请。第二十八条村民建房建筑规模管控。(一)农村住房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具体面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确定。(二)新建农房的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5层,首层层高不高于4.2米,楼高不超过16.5米。位于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传统乡镇(村)、国家公园等特殊区域、重要节点的建筑高度按照特殊区域管理要求为准。(三)在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建房按照县城规划执行;在乡镇(街道)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建房按乡镇(街道)规划执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利用宅基地建房,需符合控规的控制高度,但楼高不超过16.5米。第二十九条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房屋,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宅基地或房屋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第六章履约保证金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村实际,制定村民建房履约保证金制度,设立履约保证金,并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工作负总责,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驻村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列入乡镇差异化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内容。第三十二条村民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