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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招用超龄人员用工有哪些风险呢?【答】招用超龄人员用工的主要风险有:用工主体工伤保险责任;劳务活动导致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劳务报酬支付纠纷责任以及道义关怀义务。1、用工关系法律性质超龄人员是指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群体,即,女满50周岁,男满60周岁的群体。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单位招用时,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或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招用单位建立劳务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调整规范不适用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体系规定。单
2、位在招用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时,应当认真审查其退休证明。确定属于退休人员群体,排除企业内退人员和享受城乡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2、用工主体工伤保险责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情形下,劳务关系之间,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用工主体的工伤保险责任。这是在超龄群体用工实操中,必须给予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现有规定中,有下列两种情形,单位需要承担用工主体工伤保险责任。1)招用超龄农民工
3、,因工负伤的单位在招用未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时,应当审查其户口性质属于单位招用超龄农民工的双方不存在法谢动关系,但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用工主体工伤保险责任。碰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V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行他字(2010)10号】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H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2)在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继续用工的在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
4、动合同。如果,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符合退休养老金待遇条件,没有及时享受养老金待遇的,单位般用工的,因工负伤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用工主体工伤保险责任。依据是送于执行V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3、劳务活动导致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劳务活动导致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4号】。实行过错规则的原则。单位应当注意对劳务人员的
5、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注意劳动强度的适中、工作环境的安全以及发生意外及时处置的举措。规范安全管理,规范痕迹管理。特别是注意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管理。保留劳务人员应急亲属联系人的信息。双方劳务关系维系期间,应当购买商业保险作为保障举措。4、劳务报酬支付纠纷责任劳务关系的劳务报酬纠纷比较普遍。主要成因之一是,招用单位与劳务人员之间的约定不清所导致。建议,招用单位与劳务人员建立劳务关系,应当书面详细约定,劳务活动时间和劳务报酬标准。明确约定休息时间及节假日休假待遇、明确每月劳务报酬标准,或按日计量的劳务报酬标准,每月按实际提供劳务活动服务天数考核当月实际劳务报酬。规范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式及核算依据明细。5、道义关怀义务超龄群体人员,极易发生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疾病突发或复发情形,招用单位应当及时给予人文关怀或道义上的安慰。避免发生纠缠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