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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学校安全稳定事故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安全稳定事故的发生,强化责任追究,保障师生人身安全,维护教育稳定,根据XXXX办公厅、XXX办公厅关于实行XX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XX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XXXXX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工作的意见(X办法【20XX】2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我校所有教职员工,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学生残疾、死亡或者重大安全隐患以及不良影响事
2、件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第三条校园安全稳定责任事故问责坚持“谁组织,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实事求是、权责一致、依法有序的原则,实行“首遇负责”制度。第二章问责权限与范围第四条对因疏忽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以及不良影响事件的人员的问责由学校相关处室和安全委员会实施。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等情节实施问责:(一)对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对违反中小学岗位安全职责,造成恶劣影响的;(三)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标准或者明显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学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因安全意识薄弱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四)因在组织、管理学生的职
3、责期间,对学生的危险性行为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有效的制止,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五)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第三章安全责任划分(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各副校长对分管工作负责。(二)学校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校的安全工作,制定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处理学校安全突发事件。(三)安全责任具体划分课堂安全由任课教师负主要责任,教导处负责人负有相关责任。课间安全当堂课任课教师和课间执勤教师负主要责任,教导处和安保处负责人负相关责任。学生放入学安全由值勤教师和班主任负主要责任,安保处、德育处负责人负相关责任。大型活动安全由班主任负主要责任,
4、德育处、教导处负责人负相关责任。两操安全由班主任负主要责任,德育处负责人负相关责任。班级设施设备安全由班主任负主要责任,总务处负责人负有相关责任。功能教室设施设备安全由功能室负责人负主要责任,教导处负责人负有相关责任。办公室设施设备安全由各学部主任和各处室主任负主要责任,学校办公室负责人负相关责任。学生饮用水安全由总务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学校防疫安全由校医负主要责任,教导处负责人负相关责任。学生卫生健康由校医负主要责任,德育处负责人负相关责任。学生配餐、午休由值勤教师负主要责任,总务处具体负责人负相关责任。体育训练由相关体育教师负主要责任,教导处负责人负相关责任。学校厕所安全由德育处、总务处负
5、责人负主要责任。学校运动场器械使用安全由体育教师负主要责任,教导处负责人负相关责任。静校安全由班主任和负责延时教师负主要责任,安保处负责人负相关责任。第四章问责方式第六条问责方式(一)约谈;(二)通报批评;(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取消当年评优树先资格;(五)扣除绩效工资;(六)取消当年职称评审资格;(七)责令辞职或者解聘;(A)其他问责方式。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七条应综合衡量事故和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等情节,按以下原则适用相应的问责方式:(一)微小安全事故。没有对学生、学校经济财产造成影响,安全责任人发现并自行解决的。视为微小安全事故。微小型安全事故的处罚为:口头
6、警告;师德考核扣5分。(二)小型安全事故。师生人身受到轻微伤害,造成学校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对学生和学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因教职工安全职责履行不利、疏忽给学校造成财产损失价值在500元以下的,视为小型安全事故。小型安全事故的处罚为:全校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月奖励性绩效工资;赔偿相关经济财产损失;师德考核扣10分;约谈相关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较大安全事故,师生人身受到伤害,造成学校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对学生和学校产生较大不良影响的;因教职工安全职责履行不利、疏忽给学校造成财产损失价值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视为较大安全事故。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罚为:
7、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三个月月奖励性绩效工资;赔偿相关经济财产损失;师德考核不优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视情节扣发一个月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四)重大安全事故,师生人身受到伤害,造成学校重大经济财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视为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的处罚为:给予记过处分;扣除学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取消当年评优树先、职称晋级资格;师德考核不优秀,年度考核不合格;调离工作岗位;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五)特大安全事故,将责任人交由执法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责任事故认定后,按照履职情况、隐患排查和事故处理情况确定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按责任大小同时承担责任。第五章问责程序第九条发
8、生安全稳定事故后,学校安全委员会应迅速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应会同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第十条调查小组成员与被调查人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第十一条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在调查报告中应当提出初步问责建议,同时应向问责决定机构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等。第十二条在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法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被问责当事人申辩而从重问责。第十三条在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被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安全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安全委员会收到书面申诉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诉人。第十四条被问责当事人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第十五条被问责当事人具有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被问责的,应从重问责。被问责人具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挽回影响,或者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从轻问责。第十六条被问责当事人同时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