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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HJ11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设置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科研项目评审改革实施方案等三个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等要求,参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功能定位】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根据全省卫生健康领域科技创新发展需要设立,由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立项并管理,主要由省级财政资金资助。重点支持面向科技前沿、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提升全省医学科技创新
2、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解决事关全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开展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临床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第三条【管理模式】项目采取自愿申报、单位推荐、同行评审、省卫生健康委审议决策的遴选方式,实行分级管理与绩效评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执行或参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环节中的相关责任主体,以及项目的形成、过程管理、经费配置和绩效评价等具体组织管理行为。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责任主体】项目组织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省卫生健康委、推荐单位、承担单位。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省卫生健康委是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项目管
3、理的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管理项目评审专家;(二)组织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指南),负责项目评审和立项,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三)与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审批项目重大调整事项;(四)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监督、成果验收和绩效评价;(五)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第七条【推荐单位职责】推荐单位是指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经省卫生健康委核准具有推荐权限的单位。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管辖范围内项目的申报、审核和推荐工作;(二)参与项目过程管理,督促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协助核查并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等;(三)受省卫生健康委委托,参与
4、或组织项目的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四)落实项目资助(配套)资金,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承担单位职责】承担单位指全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医学科研院所和医学院校,是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科研项目管理机制,制定科研、财务、诚信等管理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工作;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二)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确保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三)按要求签订任务书,落实配套条件,组织实施项目,及时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
5、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四)完成项目验收,确保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五)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六)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干细胞临床研究、动物实验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伦理审查工作,并按规定登记备案。涉及利用生物样本开展科学研究的,其样本需从标准化的生物样本库取得,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生物样本安全管理,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评估等工作.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九条【通知(指南)发布】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卫生健康战略任务,结合区域卫生健康发展规划,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形式,形成重大需求清单、关键科学问
6、题清单、科技攻关任务清单,编制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指南).申报通知(指南)在四川省卫生健康委科技项目管理平台公开发布。第十条【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申报通知(指南),通过四川省卫生健康委科技项目管理平台申报.根据任务类型、研究范式和技术问题产生来源,按照以公开为常态、其他方式为补充的遴选原则,合理运用公开竞争、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遴选方式,遴选优势科研团队承担科研任务。对探索性强、领域宽广的进行公开竞争;对需要长期系统、紧密衔接或地域、领域特色突出的科学问题,或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优势单位较为集中或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项目指南方向,或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
7、省卫生健康委重点工作安排确定的项目、突发和应急的科技需求项目、保密项目等,可采取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申报时限据实确定。(一)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 .符合申报通知(指南)对申报单位主体资格的要求;2 .在所申报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知识产权成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3 .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及组织管理、协调能力;4 .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项目联合申报协议,明确一家单位作为牵头单位,协议内容应包括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分工、知识产权归属、经费分配等.5 .申报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
8、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无限制申报记录、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等情况,职称(职业资格)、年龄、工作时间等符合申报指南要求。鼓励青年科技人员开展原创、前沿、交叉科学问题研究,跨学科、跨领域组建团队承担颠覆性技术创新任务。6 .涉及病原微生物检测、诊断等科学研究的项目,需提供生物安全防护二级实验室资质材料及与其合作的协议;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项目,需提供生物安全防护三级实验室资质材料及与其合作的协议;涉及生命科学和医学伦理问题,需提供所在单位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涉及实验动物,需提供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明。(二)申报限制。1 .同一年度,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不同类别的省卫生健康委
9、科技项目;2 .同一年度,作为项目负责人限申报I个项目,参与项目不超过2项;3 .已承担尚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项目;4 .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已经获得其他政府财政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5 .有不良诚信记录的项目负责人或单位按相关规定限制申报;6 .申报通知(指南)提出明确申报限制的,按申报通知(指南)要求执行。第十一条【审核推荐】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申报通知(指南)的要求;(二)是否符合单位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要求;(三)科研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新颖性及科学意义;(四)是否符合医学伦理规范;(五)项目产出的预期目标是否合理。审核
10、通过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申报通知(指南)的规定上报;审核未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项目负责人告知结果。推荐单位对本地区(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查汇总后,统一向省卫生健康委报送申报材料。第十二条【项目受理省卫生健康委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予以受理,第十三条【项目评审】省卫生健康委组织项目评审,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评审。(一)项目评审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或通讯评审等方式。(二)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兼顾评审专家组的随机性和专业性,以1.机抽取大同行和定向遴选小同行相结合的方式
11、组建评审专家组。参与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存在利益相关的,应主动回避。申请该年度省卫生健康委科技项目的和在以往评审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专家未经许可不得复制、透露或引用项目相关内容,不得对外泄露评审过程中的意见以及尚未公布的评审结果。(三)项目评审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四川省卫生健康科技计划评审工作纪律和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廉政风险防控流程等有关规定,在纪检人员监督下开展评审组织、评审结果汇总工作。第十四条【项目立项】省卫生健康委根据项目评审情况,充分考虑区域、专业和重点发展领域等,择优提出项目立项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程序
12、审议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调查处理;公示无异议项目由省卫生健康委批准下达。第十五条【任务书签订】在立项文件下达后,省卫生健康委、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申请书、专家评审意见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研究目标任务,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任务书的目标任务应与申请材料相一致,原则上不得进行实质性变更。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上传电子版并将纸质任务书报省卫生健康委,立项文件下达2个月内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的项目撤销立项。第十六条【实施周期】各类项目按照类别设置实施期限,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重大项目等最长可为5年。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七条【组织管
13、理】建立常规项目固定时间节点组织与应急项目敏捷部署相结合的组织模式,合理运用揭榜挂帅、赛马制等项目管理方式。第十八条【过程管理】建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的过程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履行项目任务书各项约定,制定项目组织实施方案,明确各项任务的落实方案和时间进度,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第十九条【检查评估】省卫生健康委每年组织开展项目随机抽查检查和评估工作,作为项目继续执行、调整执行、终止执行的依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评估),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避免重复多头检查。实行重大项目中期绩效评估,针对项目实施过程关键节点进行阶段性评估,
14、发现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第二十条【项目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赋予项目承担单位更多管理自主权,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多技术路线决定权和费源调度权。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前(延期项目按延期后的时间),确需变更以下事项的,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到期前3个月通过管理系统按程序申请调整。项目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原则上不允许变更.(一)变更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推荐单位审核提出意见,报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后调整。项目执行期延期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二)变更合作单位,由项目牵头单位自主调整
15、.(三)变更项目研究方案、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等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调整后,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第二十一条【项目终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项目终止”:(一)项目首次验收不通过且超过6个月未申请第二次验收;(二)项目首次验收不通过,经整改后仍不通过第二次验收;(三)项目到期1年以后,仍无故未完成验收或拒绝验收的;(四)通过抽查检查、举报反映等途径,发现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或组织管理不力、经费使用存在重大违规违纪等问题,不按规定整改或拒绝整改;(五)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终止项目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
16、作。除情况(五)以外的终止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及负有监管职责的承担单位纳入科研诚信记录,承担单位在下一年度项目申报(立项)数量的情减量,财政资金按规定退回.符合情况(一)(二)(三)的终止项目,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省卫生健康委科技项目;符合情况(四)的终止项目,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省卫生健康委科技项目。第二十二条【科研诚信管理】凡违反科研诚信、生物安全管理规定、涉及人的医学研究等相关规定的,其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5年内不得申报省卫生健康委科技项目。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第二十三条【验收单位】项目验收由省卫生健康委或委托推荐单位、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以临床应用实践、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