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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农业农村项目管理意见为了更有效推动我县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完善农业农村项目资金管理机制,结合我县农业农村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指的农业项目补助资金是指从中央、省、市下达的农业项目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县域内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单个项目补助资金在30万元以上。在遵循各自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如果与上级文件相违背时以上级文件为准。二、项目生成(一)项目申报1 .发布指南。根据中央、省、市相关部门下达的项目申报规定和资金分配情况印发(转发)项目申报指南或实施方案。2 .镇级推荐。若文件有明确需要由乡镇推荐的项目,按“属
2、地申报”原则,由项目实施单位按隶属关系所在镇(管委会)审核后,确定推荐支持项目,报送县农业农村局进行遴选。对涉及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大棚房”等问题一律不予推荐。3 .县级评审。若项目有要求申报时需组织专家评审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各镇(管委会)推荐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确定拟扶持项目,所有申报项目均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正式确定为补助项目;公示有异议的,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复核后再行决定。(二)项目管理L获得补助的项目,应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实施内容、建设计划等。4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相关配套
3、条件,按照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O项目实施期内,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地点、性质、内容、规模、考核目标及相关任务等,已批复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5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排出项目实施序时进度表,认真按时间节点执行项目,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因故不能按期实施的,必须说明理由并及时申请延期。项目建设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除受不可抗因素影响外,应终止项目实施,并取消相应补助资金。6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从项目提出到项目实施各环节的文件资料、账务数据、施工照片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加强管理。7 .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招投标和实
4、行政府采购的,从其规定。三、项目验收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开展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具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单位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产业培育情况、创新能力提升情况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进行考核和评价。(一)项目验收条件1 .项目验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I)完成或基本完成文件规定或批复的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2)项目实施单位已对该项目自行组织并通过验收(提供初验表);(3)编制项目经费决(结)算,并由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并保证所提供的凭证和材料真实、合法、有效。(4)项目实施单位已完成项目档案文件材料整理,并向县农业
5、农村局提交了书面申请验收报告。符合上述项目验收基本条件,并提交了相应完整的档案材料,方可申请验收。2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项目验收申请报告;(2)项目验收表(初验);(3)承诺书;(4)相关证件复印件;(5)项目验收依据性文件(项目申报文本、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任务书、预算书);(6)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7)项目经费决算表;(8)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报告;(9)项目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一览表,以及采购合同、转账凭证、交货凭证等;(10)其他相关材料。项目建设投资除按规定可使用现金支出外,原则上要求银行转账结算。3 .财务审计是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所有项目实施
6、单位在提交验收申请前,应完成项目财务决算,并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形成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载明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对照项目预算科目核实项目建设实际支出情况,拟申请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要求,以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二)材料审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的组织验收工作,对项目验收申请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重点是:1 .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和真实性;2 .项目实际完成内容与项目批复建设内容或文件规定建设标准的一致性。(三)专家验收项目验收时须成立验收专家组
7、,验收专家由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专家组一般不少于3名,并且为单数,由2-3名技术专家和1-2名财务(基建)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合作单位及其他与项目实施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与项目验收工作。1 .验收重点审查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项目投资预算和决算、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拟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等。2 .财务验收根据专项审计报告、整改报告以及项目单位有关会计报表、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验收。3 .验收专家组根据现场考察和会议讨论确定给出专家组验收意见和结论建议。(四)
8、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未通过验收”(“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的为不通过验收(验收不合格):L未自行组织初步验收,或者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2 .未经申请批准或者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实施内容的;3 .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以及未按规定执行或者擅自调整预算的;4 .项目目标任务未完成的,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至U位,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根据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和建议,对目标已实现和任务已完成的项目,给予验收通过,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
9、位应及时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重新进行项目总结并提出验收申请,报请再次组织验收,若再次不能通过验收,原则上应取消该项目补助资金。(五)验收结果处理1 .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相关资金拨付程序要求给予拨付补助资金,项目目标任务全部完成的,足额拨付;2 .通过验收的项目,将验收结果记入该单位信用记录,并在今后申请和承担项目时优先支持;3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将所有经整改的全部验收文件和资料纸质版装订成册(并附电子版),报送县农业农村局责任股室备案;4 .最终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须终止该项目,及时催促项目实施单位退回项目补助资金;5 .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
10、及时纠正,出现违规违纪,除责令改正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12004)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四、项目终止(退出)具备下面情形之一的,为项目终止,出具终止项目书面通知书给项目实施单位,终止项目实施,并收回相应补助资金。L项目实施单位无法继续实施项目,申请项目退出的;6 .项目超过批复建设期限或任务书约定期限,并未申请项目建设延期的;7 .项目实施延期超过一年,未能提供合理说明的;8 .项目未通过验收,或经整改后最终仍未能通过验收,须终止该项目的;9 .项目申报或实施过程中,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以及存在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经查证属实,须终止
11、项目实施的。对终止的项目,责任股室应及时催促项目实施单位退回项目补助资金,将应当收回的资金统一收回县财政。五、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管理各股室自收到资金下达文件时,需按要求填写县农业农村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见附件),并于每月25日之前,将此表报送县农业农村局项目办汇总。附件:县农业农村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附件:县农业农村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单位:元所属所站分管领导项目名称项目资金文件号及下达时间收文时间资金来源资金到位时间资金分配余额项目建设内容项目预定完成时间项目验收时间项目资金拨付时间备注(完成或未完成)中央资金省级资金县级资金承担单位金额备注:1、项目资金文件及收文时间栏由办公室负责填写,“资金到位时间”和“项目资金拨付时间”栏由财务室负责填写。2、其他栏由所站站长或负责人按规定填写,实行每月一报,报送财务室汇总,汇总完再报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