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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庆市医疗卫生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夯实行业信用基础,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国卫监督发(2017)58号)要求,结合我市医疗卫生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卫生信用信息主要是指由本市范围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据认定标准产生或者获取的能够反映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和卫生执法涉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信息主体)的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黑名单信息。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医疗卫生
2、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审核、共享、公开、更正、使用和监督管理及其他管理活动。第四条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真实、及时、有效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信息提供单位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其公示的信用信息真实性、及时性负责。第五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市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日常运行。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负责委属医疗机构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信息归集第六条市卫生健康委通过信用信息系统,统一归集全市医
3、疗卫生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供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归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并向同级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得归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归集的其他信息。第七条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黑名单信息。第八条基础信息是指信息主体基本情况、具有从事特定活动资质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一)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居民的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证号码)、性别、工作单位:(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负责人姓名、职务及
4、身份证建类型和号码;(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信息;(四)其他基础信息。笫九条良好信息指信息主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而产生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主要包括:(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表彰、奖励等信息;(二)承担上级部门开展的义诊、抢险救灾、卫生应急、援藏援外活动,表现突出的机构或人员的信息;(三)其他良好信息。第十条不良信息是指信息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而产生的行政处罚类信息,主要包括:(一)与医疗卫生相关的刑事犯罪判决以及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信息;(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信息;(三)有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信息;(四)医疗卫生
5、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信息;(五)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或者虚假宣传,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六)采用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手段招徒患者,且拒不整改的信息;(七)医疗卫生人员受贿或者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被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追究责任或者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八)违反信用承诺的相关信息:(九)发生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或者其他安全事故的信息;(十)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不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且拒不改正的信息;(十一)发生突发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隐瞒、缓报、漏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信息;(十二
6、)经认定的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负面信息。第十一条黑名单信息是指信息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处罚情节严重的需要开展联合惩戒的信息,包括受到刑事处罚和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等信息。黑名单信息以国家通过的“联合惩戒备忘录认定的惩戒对象范围为准。黑名单信息主要包括:黑名单主体的基础信息,包括信息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列入黑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信息提供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黑名单主体受到联合惩戒、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第十二条行政许可信息通过网审平台由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在办件时同步完成信
7、息归集。行政处罚信息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归集。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18年版)中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信息,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按职责汇总并完成信息归集。第十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照黑名单认定制度、规范和标准开展黑名单认定和管理,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向信用信息系统报送黑名单信息,市卫生健康委及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报送黑名单信息。第十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以居民身份证号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作为识别信息主体的标识码,建立健全信息主体的信用档案。第三章共享与应用第十五条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应
8、用方式分为政府共享、社会公开和联合奖惩。笫十六条黑名单信息与建立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单位进行内部数据交换。其他信息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第十七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的各类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系统后,及时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重庆)网站同步公开。公众可以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重庆”)查询相应单位的信用信息。第十八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备忘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推动对黑名单信用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开展行政审批、财政资金和项目安排、
9、考试考核、职称考评申报、日常监管、评先评优等日常工作时进行信用审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依照有关规定管理。鼓励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群团组织等使用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并根据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采取相应奖惩措施。第四章异议处理第十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送的黑名单信息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满五年为止,期间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累加计算。惩戒期限届满的,不得再作为惩戒依据,也不再公开发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信息主体认为公开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存在记载错误或者遗漏的,失信信息超期限使用的,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应当遵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10、,向作出信息公开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证据。第二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信息提供单位进行核实并反馈申请人。经核实,对确实有误的信息,及时更正或撤销。第二十二条信息主体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向市公共信用平台提出申诉。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协调沟通机制,加强日常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督查。有关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供医疗信用信息的,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书面催促提供,经催报仍不提供的,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十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遵守国家和市有关信息安全的规定,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机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确保信用信息安全,切实保障信息主体的权益。第二十五条在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存在以不正当手段采集信息的,篡改、虚构信用信息的,违反规定公开或者泄露信用信息的,未按照规定处理和答复异议信息等情形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依法作出处理,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情况通报制度,组织定期编制信用信息归集、应用情况报告,将信息提供单位和信息使用单位的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情况作为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