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wto”义务及其对wto法律制度的影响——中国入世议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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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叮0,义务及其对叮O法律制度的影响一中国入世议定书评析(译文)(下)法学论文作者:泰姬翻译:李辉(三)对Fro体制的负面影响尽管超UTO义务具有上述积极作用,但它们也可能对HTO法律体制产生严柬的影响,超()义务是以区别待遇的方式施加给中国(或要求中国承当)的没有任何其他成员被要求承当此类义务,挑出个WTO成员要求其接受区别恃遇的作法有惮于WTO非歧觇的报本原则。130即使这种超WTO义务本身并未违反10各协定中具体的非岐视条款.口31它们也导致了一种招WTO成员划分为不同等级的局面.对中国的这种区别待遇如果能够有符合UTo体制的理由支持的话,其正当性地可以成立的.口32然而,议定书中并没

2、有提供这样的理由.口33更重要的是,制定计时个别国家的特殊规则对UTO法治存在箭潜在的危咨性,而前于ITO体制的有效运行而.Mo法治正愈来愈用示出它的重要性.1 .IITO法治的概念(TheCOnCCP1.UfBTORU1.eof1.aG乌拉圭I可合谈判的结果促成了世界贸易体制从强权型和外交导向朝规则型和原则导向的转变.134一个建立在现则璃础之上的体制需要的是法律之治,而非权力之治,虽然在GATT体制下也存在着某些法治的元素,但只有在UTO成立之后,法治才成为世界贸易体制不可或缺的准则。135WTO体制的许多方面那发达岩法治的概念,而BTO体制的规则的统一性和新的争端解决机制可能是这一以规则

3、为舰础的体制的最突出的特征,目前,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其强制性的省辖权、争战解决结果的约束力以及上诉机构的设置而成为BTQ法治的主要保障,然而,仅仅一个良好的司法机制并缺乏以保证法治的实现。如同其他任何法律体制一样,WTO法律体制必筑具备法治的某些根本要案,以确保其有效的运行.这些根本要素至少应包IS:(I)普遍性(法律必须被普遍适用,而非针对社会中的某一特定成员):(2)透明性(法律必须公示并易于了解:(3)明确性(法律必须相对清楚明确:(4)一致性(法律必须在整体上统一一致);(5)可实施性(法律必须能做被遵行):(6可执行性(法律必须被实施执行,136虽然人们对WTo法治的内涵可能有不同

4、的理解,但b0法治需具备上述根本要索附该是无可争议的.2 .而WTO法治的根咨:破坏了FrO规则的统一性法治的一个根本要求是法律必须被普遍适用,而非针对社会中的某个特定成员,这一要求表达在WTO规则的统一性上,也是乌拉圭回合的主要成就之一.137而中国议定书制定了一套仅仪针对一个特定成员的规则,由此也破坏了叮0规则的统一性.如果这一作法在今后的参加实践(例如像俄罗斯、乌克兰这样的主要转型经济国家的参加实践)中维埃下去,MO将会再次变成一个.零敢破碎的规则体系,并遭受这样-个体系曾给其前身GATT带来的种种弊病.这里应该说明,针时一个特定成员的规则与计对某此不确定的成员的规则之间存在着重要区别,

5、后者的例子包括对开展中国家成员的区别待遇(某些特殊规则仅适用于具有开展中国家资格的成员)以及诸边贸易协定(其规则仅适用于接受该等协定的成员).在这些情况下特殊的规则并非针对某个特定的Wro成员,相反,它们将遍地适用于任何湎足了一定先决条件的成员,因此与法治的根本理念并不冲突,3 .针对特定成员制定烷则的其他危害中国的特殊义务是中国与WTO成员之间多年谈判的结果。在这一过程中,中国的规则义务显然是被当作与市场准入类似的义务来处理的:它们都是针对特定国家的情况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过程来确定的,因此,在中国的参加实践中,WTO规则义务和市场准入义务之间的区别变科模尚了.以“讨价还价”的方式来谈判仅适

6、用于特定成员的规则会对WTO法治产生危杏性的后果,参和淡利中讨价还价的过程必然以权力为主导,从而产生满足大国特殊利益的参加国的义务。然而.与市场准入义务不同,根据特殊利益集团要求制定的参加成员的规则义务影响10法.这些与WTO原则或许一致或许不一致的规则义务可能弱化而非加强WTO多边纪律标准.1刈此外,所有针对参加成员的特殊规则都珞成为T0协定的组成局部,因此,为保证叮0法的一致性与完整性,在制定针对个别成员的规则时必须格外的遒慎小心,然而,当这些规则是以“特例(adhoc)方式在双边和多边的讨价还价中制订时,审慎和小心就很难存在139如下文所示,针对特定国家制定规则的作法导致了与10法治根本

7、要求不符的中国超10义务的产生.(1)跳乏明确性与一致性的特殊规则以“特例(UdhoC)方式在参加谈判中制定行为规则很难保证造法所需要的谨慎与小心.因此.议定书中那些旨在改变或扩展现有WTo规则的条款中存在者许多模掰不清、前后不一及缺M之处就不令人惊讶了.在超WTO条款中也出现了这种问璃,例如,议定书中列出了各种有关投资的条款,却没有澄清它们与GATT、GATS和TRIMs之间的关系。MOJ这与TRIMS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一一该悔定明确地界定了它在GATT体系内的位坦.141另外一个例子是工作组报告第18段有关“平等待遇”的条款,这一条款要求中国无条件地向所行在中国境内的本国与外国企业和个人提供

8、“相同侍遇”.该条款不仅在形式上与HTO各协定的国民待遇条款不一致,也与工作祖报告的其他内容相冲突。M2J类似的例子还包括议定书关于司法审杳的条款,该条款不是简单地确认中国将遵守GATT、GATS和GRIPs协定中现有的司法审查条款,而是就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杳规定了一个普遍适用的标准.无论所涉及的行政决定是关于货物贸易、效劳贸易还是知识产权.其结果是.我们不能确定对中国而言以定书地否已使这三个协定中的司法审查条款之间的差异失去意义.口43(2)难以被琏守和执行的特殊规则由于超叩0义务是在针对特定成员的基础上谈判达成的,因此就会出现一种倾向,即谈判中一味力争取得可能取得的最为严格的义务,而不会适当

9、顾其实际适用的可能性,要求中国在实施后90天内提供各级政府公布的所有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措施的解语文本就是这样的一个例子。144由于前文述及的原因,中国没能粮行、而且可能在今后也很难履行这一特殊义务.制订这种难以被遵守实胞的规则只会降低UTO法的有效性.(3)不透明、不易被了解的特殊规则在工作组报告里.有MO多段包含了中国对特殊规则义务的承诺被纳入议定书.这当承诺分布在长达72页的工作狙报告的诸多条款中,其结果是使公众很难确认和圾踪中国承当的全部特殊义务,这种公布方式沿袭了GATT时代的作法,这种作法固然为制定针时卷加国的义务提供了很大的灵活性,但却有损于WTO规则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中国工作组

10、报告规定并公布了数用空前的特殊义务规则只是凸显了这一问题的存在.如前所述,与市场准入义分不问.WIO规则义务的修改并非易事.145一且被制定之后,除非通过EO协定所规定的i1E格的修正程序,针对特定成员的规则是不能改变的。M6J因此,即使这种特殊规则有诸多的不当之处,它们也很可能会在WTo体制内永久地保存卜去.I.时争端裤诀机制的潜在压力作为mTO办定的一个组成局部,中国议定修可能会对BTO争掂解决机制提出一种特殊的挑战。在未来涉及议定书条款的仇靖解决过程中,V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必须按照已经确立的条约解择原则对议定书的条款进行好择,且此种解择必须与WK)协定至之下所有其他可适用的条款保持协调

11、一致.147由于“立法”中的缺陷,以及跳乏对议定书特殊规则的制定理由的明确闲择,这一任务的完成可能会十分困潍“议定书对毋端解决程序可能产生的潜在压力可以用以下的例f说明.如前所述.议定书符WTO法扩展至有关投资的新的领域一一这一飙域中目前尚不存在”TO协定的法律枢架,但却没彳I说明议定书投资条款与现有的WTO诸协定、特别是与GATT、GRTS和TRIMS之间的关系,由此就产生了一些Hi要的条约解林问题,例如能否将GATT第20条和笫21条中的例外规定适用于议定书中的投资条款。在WTO对这些条款没有作出官方物修的情况下M8议定书在Fro法中制造的空白只得由争端解决实践来填补.虽然任何的M法裁决都

12、会在某种程度上发挥给法律补白(gapfi1.1.ing)的作用,但DSU中明确规定,WTO争端解决程序不褥增加或减少WTo成员在各协定下既定的权利和义务,M9J现己有人对以下这种博向发出警告:即依赖争始解决的裁决来对ITO规则进行补充,或创造可能将WTO带进全新航域的新标准。150不幸的是.当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须裁决涉及议定书特殊条款的争端时,他们可能不得不这样做.议定书中有关投资的条款及相关的国民恃遇条款显然完全是中国与WTO成处中主要投资国之间谈利的产勃,它们既不是多边贸易侨定所要求的,也不是中国作为n0成员履行其一般义务所必须的。虽然这也承诺有助于推进中国外资政策的自由化进程,但制定这种仅

13、适用于中国的特殊投资规则已给n10法造出漏洞.填补这些漏洞物迫使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司法故决中制造新的法则,而这并非争邮解诀机制本应具有的职能.四结论与建议中国议定书是第一个为单个成员规定了一套特殊行为规则的WTO法律文件,这套特殊规则中有些背离了UTO有关贸易救济措施的纪律,有些则扩展了现行的BTO规则义务.后一类特殊规则,即所谓“超叮0”规则,所规定的义务超出了现有的多边贸易协定的要求.中国议定书中所有的特殊规则祐已成为钟TO协定的组成局部.尽管这食独特的规则是时W1.O法的一项重要开展,倡议定书却对制定这套规则的理由和目的完全沉默。就超WTO义芬而才中国之所以被施加这类义务的原因明故在于中

14、国在世界贸易中的重要性.然而.这一未被说出的“理由11却对BTO法律体制提出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WTO是否应该根据某个成员经济的曳要程度而对其制订附加的行为规则?超QTo义务规则对世界贸易体制可同时兼有积极和消极的影响.一方面,这种“超WTO规则要求中国在贸易体制的管理(法治型义务)和外资政策自由化(关于投资和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的义芬)方面接受更为严格的义务,从而加诬了WTO的纪律和约束。更31要的是,它们要求中国坚持市场经济导向的实践(市场经济义务),以保证中国的经济体制与WTO体制相契合。但另一方面,对一个特定成员课以“附加”规则的做法也揽害了QTO法治.对一个以燃则为基础的世界贸易体制

15、来说,“TO法治”这-概念正变得日益重要.中国特殊规则的制定不仅打破了叮O行为规则的统一性(而这种统一性正是乌拉圭回合以来多边贸易体制在法治化进程中的一项羽大开展,而且还可能给叮0争战机制带来不利的影响,议定书中针对单个成员的特殊adhoc)规则使WTo法出现了淞洞并破坏了其规则体系的一致性,这一问题可能需要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通过“造法(ru1.eMkinQ裁定来解决.但按照WTO的根本文件.这样一种造法的职能并不是争端解决机制所应该具有的.而议定书对制定特殊规则理由的缄默则更增加了解决这的碓度.歌此.问应最终在于WTO是否应该以损害其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为代价去制定针对个别特定成员的“附加”现则。

16、151对这一问时的答复取决于人们对WTO未来开展方向的态度,针对个别参加成员制订特殊规则的作法属于GATT时代的遗产,它在引导参加国行为方面可能非常有效.但是,认为世界贸易的行为规则可以在针对特定成员的基础卜.来谈判确定的观念是与一个以规则为导向的BTO体制格格不入的.对于那些认为世界贸易体制附该问到GATF时代的那种更为灵活、较少规则导向的老路上去的人们来说,152能娜竹对个别成员淡判制订义务规则的状况是令人满意的.然而,如果人们相信,世界贸易体制的前途在于法律之治而非权力之治,那么保持叮0法律体制的统一完整性的意义将远远超过施加给特定成员的附加规则所可能带来的额外的贸易利益(相对标准的WTO规则所能带来的利益而言).如果加强WTO法治符合世界贸易的长远利益,足麽就应该对现行的WTO参加方式进行改革。U53J考虑到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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