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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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贺州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以下简称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确保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药品、医疗器械的及时有效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医药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经贸字(1999)472号)、广西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指导意见(桂新冠防指物(2020)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是政府职能。在中央和自治区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的原则下,建立我市本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制度。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用,以保证储备资金的安全、保值和有效使用。第三条本细则

2、适用于贺州市本级与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和承担贺州市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开展市本级的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联合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编制、调整市本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计划;(二)负责组织遴选承储企业,向承储企业下达储备任务;(三)负责对有关部门或指定的职能部门动用、调剂我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申请的审批,向承储企业下达贺州市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调拨签收单;(四)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审计局及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做好市本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五)监督承储企业做好

3、各项储备工作,加强对承储企业储备管理;(六)紧急状态下申请自治区医疗物资储备支援。第五条市卫生健康委是贺州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的业务指导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及时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二)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提出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品种、数量规模、结构和储备方式建议,组织医疗卫生专家编制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品种及规格、型号、数量等目录清单;提出储备物资规模调整、参考价格等建议,每年须对储备物资规模及品种进行一次调整;(S)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轮库时间计划,并安排轮库物资的使用方向;根据贺州本地区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结合储备物资的实际库存,制定储备物资的年度配额采购计划,并组

4、织医疗机构实施采购,促进储备物资的轮换;(四)指导县级卫健系统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相关工作。第六条市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市级储备和调用计划,统筹落实储备和调用资金来源,用于市级储备计划内的应急医疗物资采购、轮换、正常核销等方面支出,并加强储备和调用资金使用的财务监督和绩效管理,配合做好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和调用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每年根据市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预算进行审议,并负责落实经市政府批准后的预算资金;(二)按规定和程序对需要核销的应急储备物资进行核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办法;(三)做好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金使用的监

5、督检查等工作。第七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贺州市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品种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参与其它相关管理工作。第三章承储企业的条件和职责第八条承储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企业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企业规模、经营效益、银行资信等级及诚信状况(无信用不良纪录)等情况择优选择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九条承储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则上是贺州市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社会责任感强、社会信誉好的国有企业或医药流通领域龙头企业,且经营范围与储备品种相适应;(二)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符合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三)具有完善的药品、医疗器械仓储和物流配送条件、完备的管理机制和高效的医疗物资轮换

6、能力;(四)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无亏损,管理规范,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五)具备完善的药品、医疗器械信息管理系统。第十条承储企业在承担储备任务期限内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贺州市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计划,落实储备任务;(二)非疫情期间建立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疫情期间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制定本单位储备品种紧急调用操作程序,依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的调用通知单执行储备物资的调用任务,确保调用时储备物资及时有效供应;(三)建立健全企业医疗物资的采购制度,并严格按采购制度进行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的采购,确保储备物资的价格、质量符合国家、自治区的相关要求;(四)建

7、立健全企业内部医疗物资储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储备物资的原始记录、台账、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五)加强储备品种质量管理,根据质量管理要求,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在其有效期内进行适时轮换;(六)建立严格的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储备资金专款专用;(七)设立符合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库房或相对独立库区用于执行储备任务,并加强安全防护措施;(A)按时、客观、准确上报各项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统计报表;(九)负责对从事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第四章计划管理第十一条按照实际需要和适当留有余地的原则,根据市卫生健康委提出的储备品种、规

8、模数量建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编制、调整贺州市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下达至承储企业执行。第十二条储备计划制定后,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储备计划,确保储备品种数量落实到位。第十三条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划。计划的变动或调整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建议,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批准。第十四条承储企业组织采购的储备品种,必须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同时,要按医药采购终端价择优购进,其他品类物资择优采购。第十五条承储企业调出储备物资后,应按储备计划及时补充相应的品种及数量。第十六条为了高效快捷、节约成本及应急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9、储备符合条件的就近企业产品。第五章储备管理第十七条贺州市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一)对于能够进行市场流通的储备品种,实行保值轮储的实物储备管理模式。承储企业按照有效期和质量要求对储备品种进行适时轮换,保证储备资金的保值使用,单个储备品种的库存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70%。(二)对于不能完全进行市场流通的储备品种,按照先入库、后轮库、再核销的原则实行实物储备管理模式。承储企业按照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轮库时间要求,提出需轮库物资清单,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医疗机构配额采购和使用储备物资,促进储备物资的轮换;(三)根据储备物资产品的效期特点,确实因无法轮库而造

10、成应急物资过期需要核销时,或因不可抗力及国家政策的重大调整而造成的医药储备资金损失,由承储企业提出,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及其它相关部门审核,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进行核销。(四)在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期间,承储企业在接到调度通知后,应停止市场轮库,并在一周内,使储备物资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95%。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对储备品种实行信息化管理,加强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管理,实行入、出库签字制,储备医疗物资要单独建账。第十九条承储企业要切实加强储备物资的质量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建立月检、季检制度,落实检查制度并做好记录,确保符合经营质量

11、管理规范有关要求,并且每个季度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递交一份储备物资的正式报告(含报告节点时的储备清单)。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医疗物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不得冲减储备资金。第六章调用管理第二十一条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需动用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的,若已成立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审批同意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调用通知单并组织实施;若未成立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调用通知单并组织实施。调出物资属于国家定价品种时,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价格进

12、行结算,不属于国家定价品种时,按市场价格确定结算价格。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接到调用通知单后,须在规定时限内将物资发送到指定的使用单位,并对调出物资的质量负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为紧急调用储备物资的运输提供条件。第二十三条遇有紧急情况如中毒、爆炸、突发疫情、事故等发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通知承储企业按要求先发送储备物资。一周内由申请调用单位按第二十三条补办有关手续。第二十四条本着有偿调用的原则,储备物资调出十日内,供需双方需补签购销合同,申请动用储备物资的职能部门和单位要负责及时将货款支付给调出企业。第二十五条与贺州市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和承储企业,要建立2

13、4小时值班制度,单位名称、负责人及值班电话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并及时更新。第七章资金管理第二十六条贺州市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金规模根据储备规模确定,中央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局负责补充安排,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十七条贺州市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金是政府专项资金,要加强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确保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第二十八条储备物资实行有偿调用。调出方要及时收回货款,调入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欠、拒付。第二十九条贺州市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金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审核采购情况(含价格、采购技术标准)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

14、照所签订的储备合同、三方资金监管账户协议以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审核拨付。第八章监督与检查第三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各承储企业落实储备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H一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负责对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市市场监管局、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贺州检查分局对储备物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对出现下列情况的承储企业,取消其承担储备任务资格,不再承担相应储备任务:(-)挪用储备资金,不按计划完成储备任务;(二)由于经营保管不当发生严重质量事故;(三)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弄虚作假,

15、虚报近效期品种核销储备资金;(四)发生变故不具备药品储备企业条件的;(五)无正当理由不能严格按照调用指令执行调用任务;(六)不能按要求报送或拒报各项物资储备统计报表;(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A)其他不宜承担储备任务的情况。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不再承担储备任务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该企业进行储备清算,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回储备资金并退回市财政。第三十五条承储企业不严格执行调用任务,延误救灾防疫及突发事故应急医疗物资供应,弄虚作假,挪用储备资金,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三十六条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相关实施细则由各责任单位另行制定。未尽事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讨论决定,需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后实施。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1月17日执行。公开方式:不公开贺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2021年7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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