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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设备管理,提高设备使用寿命,充分发挥设备效能、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将矿所有设备统一管理,实现有帐可查、有票可依、有人专管、全面周转、逐级保管、妥善维护、提高利用率、做到不丢失。第三条职责划分:机电科负责矿设备的发放、统计、维护、维修、大修、计划制定、盘点、调拨、报废,并参与设备的检验和安装调试工作各区队负责本单位领用设备、维护保养、建立台帐、升入井设备的移交手续。各设备使用单位要设备管理员负责设备管理工作、保证台帐齐全,按时核实、上报台帐、按程序管理到位。地面单位包头利和、矿业服务部、电水暖服务部、设备管理追寻供电管理分配管辖范围,做到日常维护保养、建立台帐
2、、不丢失即可。第二章流程第四条凡增置设备(包括更新改造、安全技措等),由机电科负责编制计划报公司审批,由公司供应处统一购置或由机电科联系设备管理中心统一协调,设备选型必须技术经济先进合理,是经过鉴定的有生产许可证的非淘汰型产品。第五条设备使用实行专职制,主要设备实行包机制,设备使用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第六条严格贯彻执行设备定期检修制,各单位要制定各台设备日检、旬检、月检、季检、年检项目。检修时间要得到保证,定期检修,设备大修情况要记入设备档案。第七条设备事故要按照“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必须上报不可隐瞒。一般机电运输事故,基层维修负责人应
3、立即向矿调度室和机电科汇报,发生重大特大机电运输事故时,矿调度应按事故汇报程序及时汇报上级部门,发生未遂事故时,基层维修负责人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情节严重应报公司调度室及有关部门,对所有事故应单独记录,必须认真进行追查分析,采取措施,防止重复发生(未遂事故可单独记录)。第八条设备发放:1、除特殊情况外,所有设备一律凭机电科领用单发放,无单不得发放设备。2、特殊情况,如节假日、夜间等,通知主管主任,给保管员留欠条,次日内补办手续。3、对因损环而需更换的设备,原则上必须以旧换新,特殊情况可先发放后交旧,但必须保证在约定限期(最长一周)交回,逾期不交的按设备回收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4、保管员在发放
4、设备时,应按先旧后新的原则发放。如库内存有已使用过但完好的旧设备,应优先发放已年使用过的旧设备,在无完好旧设备时方可发放未经使用过的新设备。5、领用人员应认真填写设备发放出库登记的各项内容,保管员应认真核对所发设备的编号,保证准确无误。6、保管员在发放设备时,应经机电科认同检查确认所发设备状况完好,以免误发已损环或缺件的设备,给使用单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7、领用人员应遵守库房管理制度,听从保管员指挥,领取指定发给的设备,不得随意挑选,任意挪动,并应在领取后将被挪动的设备及时摆回原位,保证摆放整齐有序。第九条使用、维护与保管:1、所有设备都必须严格按照设备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与
5、维护,暂不使用的设备应及时回收,并按设备说明书要求妥善保管,定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严防由于锈蚀或其它保管、保养不当造成设备的失效或报废。2、所有使用单位保管不得丢失设备。3、因人为因素如违章操作,不合理使用,不定期维护保养、保养不善等原因造成设备损坏事故的,应由机电部门牵头组织,认真追查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由使用单位写出事故报告和预防措施。4.在用设备损坏后,应对原设备积极抢修或整台更换,严禁拆套使用设备,如有特殊情况下必需经机电科批准签字后方可拆套使用但应则责成拆用单位限期修复。第十条设备回收:1、各使用单位闲置、损环或替换下来的设备应及时回收入库,对不及时回收的单位由设备管理员和保
6、管员下发回收通知单,限期交回.2、使用单位的回收设备应保证零部件齐全、完整、清洁,散件必须装配到位,无正当理由的损坏和缺件,按设备损坏和丢失的。3、设备回收入库时,应由设备保管员会同回收人员对设备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设备回收入库登记的各项内容,并要特别注明设备是否完好,注明损坏和缺件的情况及使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4、区队人员应听从保管员安排,按保管员指定的位置摆放。装卸、移动、摆放设备时都应做到平稳妥贴、码放整齐,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坏,因装卸而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损坏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一条设备台帐:1、维修车间对修理出库的设备,在修理出库之前,应对设备状况进行检查登记,并严格履行出库手续。2、
7、区队对新到货的设备,要认真填写设备铭牌登记、入帐编号妥善保管。3、区队每月上报2号前上报台帐,内页进行考核,不予现场符合的做相应的处罚。4、区队对主要设备(如主扇风机、主水泵、主井胶带输送机、上缓冲仓胶带机、热风炉等主要设备)要建立设备履历表和设备档案。第十二条设备修理:1、设备修理,由设备管理员,根据设备状况和生产需要,编制修理计划经主管主任和分管矿领导批准后。由维修车间按计划执行,有配件短缺问题及时汇报主管主任。2、维修车间开关量及开关状况应按月以报表形式上报设备管理员,以便设备管理员能及时通过设备管理中心更换部分可报废开关。第三章奖罚第十三条所有设备一律凭机电科领用单发放,无单发放设备,
8、对保管、材料员处罚100元/次.第十四条特殊情况次日内补办手续。过期不办者,对领用者进行处罚100元/次。第十五条对因损环而需更换的设备,原则上必须以旧换新,特殊情况可先发放后交旧,但必须保证在约定限期(最长一周)交回,逾期不交设备罚款100元/次。第十六条保管员在发放设备时,应按先旧后新的原则发放。如库内存有已使用过但完好的旧设备,现将新设备发放处罚100元/次。第十七条领用人员应认真填写设备发放出库登记的各项内容,不填出厂编号处罚100元/次。第十八条领用人员应遵守库房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挑选,任意挪动,不服从管理处罚100元/次。第十九条所有使用单位保管不得丢失设备,丢失设备处罚责任单位1
9、000元/台。第二十条定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人为因素锈蚀保养不当造成设备的失效或报废。处罚责任单位200元/台。第二十一条因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事故的,一万元以下的设备,处罚个人200,区队300元;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的设备,处罚个人300,区队500元;五万元以上的设备处罚个人500,区队IOOO兀O第二十二条交回设备无正当理由的损坏和缺件,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台。第二十三条台帐不及时上报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第二十四条条台帐与现场实物不一致,有帐无物或是有物无帐,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台。第二十五条各使用单位闲置、损环或替换下来的设备应及时回收入库,存放在井下或是无人看管的地面库房,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台。第二十六条配件短缺问题及时汇报,提前3个月上报,不及时上报处罚责任单位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