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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第一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条例,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向县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组织采购。按照“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的工程流程,先填报集中采购预算,经批复同意并录入采购计划后,方可实施采购。第二条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资金管理、财务、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第三条单位必须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第四条单位必须加强对
2、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第五条单位必须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必须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第六条单位必须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并验收入账作固定资产管理。第七条根据规定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
3、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第八条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制度。第九条单位必须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第十条规范涉密项目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必须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7、开标前泄露标底: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