垣曲县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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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垣曲县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县农产品品牌建设,规范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与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农业整体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域公用品牌是指县域内相关机构、企业、用户等所共用,在生产地域范围、品种品质管理、品牌使用许可、品牌营销与传播等方面具有共同诉求与行动,以联合提高区域内外消费者评价,使区域产品与形象共同发展的品牌,包括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帝舜故里、农耕之源”注册版权等。第三条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实行申报授权制度,遵循自愿申报、总量控制、择优、无偿的原则。第四条垣曲县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负责

2、组织垣曲县辖区内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初审、公示和日常使用等工作,对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申报使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生产、加工、经营性企业或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必须是依法登记,且注册地、原产地均在垣曲县(二)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农残检测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其生产过程接受垣曲县农业农村局的日常监管;(三)农产品必须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证中的至少1项认证,并在有效期内;(四)农产品近3年来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没有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或媒体曝光。第六条使用主体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

3、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使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第七条需要使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向垣曲县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认定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符合条件后授权使用。第八条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品牌持有单位进行日常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取消其使用资格,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一)未经授权使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二)有以次充好、不接受日常监管等行为的;(三)产品质量不达标,消费者反映强烈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四)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的;(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第九条本办法由垣曲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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