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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不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基本案情】2015年9月底,徐某通过社会招聘被本市一家服装公司正式录用,从事服装销售工作,双方约定公司每月支付基本工资2020元,另外根据本人销售业绩,每月再给予奖金。2015年10月初.公司书面通知徐某要求订立劳动合网,徐某未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公司即书面通知与徐某终止劳动关系,徐某即与公司交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没有同意徐某的要求.于是.徐某向劳动仲裁委协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e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依法予以受理。庭审答辩仲裁庭在开庭审理时徐某认为,白1.1.是2015年9月进入
2、用装公司,双方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现在公司提出与本人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公司应该支付本人经济补偿金。另外,公司还要支付本人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公司在答评时认为,馀某进入公司后,公司多次要求徐某卷订劳动合同徐某总是口头答应,但却迟迟不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所以公司书面通知其签订书面劳动介同,徐某还是不与公司签订。因此,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书面通知徐某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并无过错,无须支付徐某经济补偿金,徐某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偌是喊乏法律依据的,至于徐某在公司实际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公司会按照规定支付的。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了书面通知徐某签订劳动合同和书面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材料。通过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自用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徐某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徐某不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所以公司即书面通知徐某终止劳动关系并无不妥,现在徐某提出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根据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3的有关规定,对徐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公司应该支付徐某在公司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仲裁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徐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公司应该支付徐某在公司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