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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敬老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XX敬老院。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XX。第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XX万元。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民政局。第七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局,本单位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八条本单位的宗旨是:严格执行敬老院相关规章制度,负责集中供养对象的衣食住医葬服务及安全工作。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淀期开展集中供养对象的卫生保健工作,及时治疗患病院民:举
2、行适合集中供养对象特点的文体娱乐活动,对集中供养对象进行爰院护院和以院为家的思想教育;组织集中供养对象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结合自身实际搞好种植养殖等院办经济,提高自绐能力,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第三章举办单位第十条举办单位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职责,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第四章管理层第十一条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层实行院长负责制。第十二条管理层在举办单位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举办单位决议;(二)拟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四)工作人员管理;(五)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六
3、)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四)按照举办单位决议主持开展工作;(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第五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第十六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十七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八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行业事业单位
4、】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单位主动向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举办单位、税务、会计和审计等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第十九条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第二十条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院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一)事业单位章程;(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三)管理层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职责;(四)主要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5、及其效益;(五)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六)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二)因合并、分立解散;(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七)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第二十四条在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并发布拟注销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五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
6、单位审直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第八章章程修改第二十七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的;(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第二十八条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的章程修改案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涉及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第三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注:行政负责人同时要签字)XX敬老院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