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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孙商变更工作岗位并已履行,劳动者是否还能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基本案情】张某于2011年7月进入本市一家外商合资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产品开发部“一年后,张某被提升为部门经理助理.半年后,张某被任命为部门经理.双方合同期满后,企业又与张某续签r3年期的劳动合同。去年年初,企业推行改革撤销几个部门,更新组合新的部门,张某所在的开发部门被撤销,其工作职能并入技术部“所以,企业总经理找其谈话,变更了张某的工作岗位,但是原工资待遇不变,张某当即表示同意,愿意到新的为位工作。数月后,有一大,张某突然向总经理提出,要求恢复原工作向位,并提出了不少理由。总经理耐心地反复做
2、其思想工作,希里其做好本职工作,但在沟通过程中张某与总经理发生了口角事后,张某就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企业未采取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单方面变更无效,要求恢发原工作岗位。仲裁委员会经审杳后予以受理,并择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开庭审理。庭审答辩仲裁庭在审理时张某认为,双方合同约定本人的工作岗位为产品开发部工作,后因工作需要被提升为部门经理,现任企业借改革的名义,将原工作询位撤销合并为技术部.当初总经理以11头形式变更了本人的工作岗位,未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劳动介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此变更含间应该是无效的,故要求仲裁委所会确认该合网为无效合同,并且要求恢发原工作岗位。企业在答辩时认为,由于企业进行改革,将原产品开发部门撤销,该部门的职责合并至技术部。所以,企业与张某协商变更工作岗位,但是工资报酬不变,本人亦表示同意,且双方已经履行合同数月之久,现在张某提出未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合同缺乏依据。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择(四)相悖.故对张某勺其恢复原工作储位的请求不予同意,同时,也希望仲裁委协会不要支持张某的仲裁请求.【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对张某主张企业未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