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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和信息化服务标准化工作手册市工信局2021年11月、服务理念1二、服务承诺2三、事项清单3L行政处罚事项清单32 .行政检查事项清单33 .行政强制事项清单34 .其他行政权力事项清单3四、办事标准41 .行政处罚事项办事标准4(1)对违反电力法行为的处罚4(2)对违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13(3)对擅自伸入或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行为、向外转供电行为的处罚252 .行政检查事项办事标准28(1)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28(2)对民爆生产销售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313 .行政强制事项办事标准33(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
2、法行为的强制.334 .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办事标准39(1)5000万元以下的内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关税初步确认.39五、相关制度43(1)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制度43(2)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一次性告知制度45(3)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首问负责制度47(4)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服务承诺制度48(5)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文明服务制度49人、服务理念为民、务实、清廉、热忱:、服务承诺办事公平公正,端正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实行首问负责、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廉洁自律、筑牢纪律红线三、事项清单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1、对违反电力法行为的处
3、罚2、对违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3、对擅自伸入或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行为、向外转供电行为的处罚二、行政检查事项清单1、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2、对民爆生产销售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三、行政强制事项清单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为的强制四、其他行政权力事项清单1、5000万元以下的内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关税初步确认四、办事标准1、行政处罚办事标准(1)对违反电力法行为的处罚1 .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行为的处罚事项名称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行为的处罚
4、适用对象企业法人设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受理机构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科受理地点和时间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法定工作日。办理要件需有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亮证执法,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办理基本流程详见流程图办结时限90日内办理结果出具文件收费依据及标准无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无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无监督投诉渠道市工信局政策法规科0412
5、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行为的处罚流程图2 .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行为的处msiJ事项名称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行为的处罚适用对象企业法人设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受理机构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科受理地点和时间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法定工作日。办理要件需有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亮证执法,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出具行政处
6、罚告知书。办理基本流程详见流程图办结时限90日内办理结果出具文件收费依据及标准无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无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无监督投诉渠道市工信局政策法规科0412-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行为的处罚流程图3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处罚事项名称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处罚适用对象企业法人设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
7、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受理机构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科受理地点和时间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法定工作日。办理要件需有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亮证执法,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相关处罚。办理基本流程详见流程图办结时限90日内办理结果出具文件收费依据及标准无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无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无监督投诉渠道市工信局政策法规科0412-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处罚流程图4.对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罚事项名称对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罚适用对象企业法人设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
8、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受理机构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科受理地点和时间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法定工作日。办理栗件需有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亮证执法,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相关处罚。办理基本流程详见流程图办结时限90日内办理结果出具文件收费依据及标准无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无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无监督投诉渠道市工信局政策法规科0412对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罚流程图(2)对违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1 .对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的处罚事项名
9、称对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的处罚适用对象企业法人设立依据【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于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处一千元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拆除或者清除:(一)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二)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5米内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秸秆、易燃易爆物品;(三)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
10、易爆物品;(四)在发电、变电设施排水排洪渠道上引水灌溉,倾倒残土、垃圾杂物;(五)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六)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七)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保护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九)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十)在架空电力线路、电力专用通信线路保护区内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钓鱼,采石,烧窑,烧荒,烧纸,放烟花。受理机构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科受理地点和时间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
11、局,法定工作日。办理要件需有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亮证执法,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相关处罚。办理基本流程详见流程图办结时限90日内办理结果出具文件收费依据及标准无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无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无监督投诉渠道市工信局政策法规科0412对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的处罚流程图2 .对在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等行为的处罚事项名称对在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等行为的处罚适用对象企业法人设立依据【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
12、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于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处三千元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拆除或者清除:(一)在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二)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500米区域内烧窑、烧荒或者焚烧垃圾等;(三)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00米区域内放风筝等飘动物体;(四)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或者电厂灰场范围内,采石、取土、挖掘、打桩、钻探、破坏植被;(五)向风力发电机、电力线路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13、六)在风力发电设施保护区内放放风筝等飘动物体,焚烧物体,进行爆破或者从事有污染的作业;(七)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区域内放风筝等飘动物体;(A)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九)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受理机构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科受理地点和时间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法定工作日。办理要件需有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亮证执法,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相关处罚。办理基本流程详见流程图办结时限90日内办理结果出具文件收费依据及标准无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无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无监督投诉渠
14、道市工信局政策法规科0412对在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等行为的处罚流程图3 .对危及发电、变电设施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等行为的处罚事项名称对危及发电、变电设施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等行为的处罚适用对象企业法人设立依据【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于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一)危及发电、变电设施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二)影响发电、变电设施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三)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四)破坏、损坏、涂改、移动、围挡电能计量及用电信息采集设施。受理机构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科受理地点和时间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法定工作日。办理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