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露天焚烧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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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鸡市陈仓区露天焚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大气环境质量,防止露天焚烧生物质秸秆、垃圾等物质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物质秸秆,包括小麦、玉米、蔬菜等在我区种植生长的农作物收获后的茎秆及残留物。本办法所称垃圾等物质,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第三条本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禁

2、止露天焚烧生物质秸秆、垃圾等物质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制止和检举。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职责第五条区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任组长,各馍街,农业农村、城管执法、住建、公安、卫健、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禁止露天焚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禁止露天焚烧生物质秸秆、垃圾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治鑫办,负责牵头推动落实禁止露天焚烧生物质秸秆、垃圾日常事务等相关工作.第六条各馍街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主体责任.按照“镇街实施、村组落实、户户联防”的禁烧机制,建立镇街、村、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充分发挥好馍街、村组主体作用,做到网

3、格管理边界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任务分解到户,确保辖区内不见烟雾、不见火光、不见黑斑.第七条区级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认真履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职责。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指导各馍街做好秸秆农业综合利用工作,提高生物质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因地制宜,开展秸秆机械化还田,全面消纳生物质秸秆存量,提高综合利用率,确保全区生物质综合利用率达到市级要求.城管执法局:负责建成区垃圾等焚烧的日常监管,认真落实垃圾清运管理制度,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及时制止、纠正、查处违法行为.住建局:负责全区建筑工地职工禁烧工作宣传管理教育,加强对建筑工地垃圾收集堆放场所的监管,杜绝施工人员随意焚烧垃圾

4、、杂物等行为.公安分局:负责查处焚烧生物质秸秆、垃圾等物质工作中引发的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卫健局:负责做好全区医疗卫生行业禁烧监管,做好行业禁烧宣传,坚决杜绝违规蝮医疗废物行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做好全区国省道干线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生物质秸秆、垃圾禁烧工作的宣传和巡查.协调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做好全区汽修行业、4S店垃圾、含油废物、轮胎的禁烧监管工作。水利局:负责做好全区河道、渠道范围内的禁烧管控,指导镇街全面清理河道、渠道现存生物质秸秆、垃圾等.林业局:指导镇街做好林地间堆放秸秆清理和禁烧工作,对发现的林地间焚烧行为依法查处.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织对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落实禁止露天焚烧生物

5、质秸秆、垃圾工作的督政巡察,强化工作督导.切实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及信息发布.第三章工作任务第八条各镇街、区级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宣传引导作用,积极开展禁止露天焚烧宣传;舌动,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高人民群众环保意识和遵守禁止露天焚烧规定的自觉性.各镇街每年深入村组(社区)组织宣传活动不少于五次,相关区级部门每年深入主管行业宣传不少于三次。区生态环境分局要通过媒体、公众号等方式对禁烧工作推动有力、成效显著的大力宣传,对禁烧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曝光。第九条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每月进行一次以上监督检直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巡查,镇街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检查,秋冬季期间,各镇街、相关部门

6、要加大监营检直频次.第四章目标考核及奖惩第十条各镇街、区级相关部门应将禁止露天焚烧生物质秸秆、垃圾等物质工作纳入年度生态环境目标考核.各镇街、区级各相关部门是禁烧工作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镇街应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对禁烧工作负责具体监管职责.第十一条被区级检直组发现2次以下(含2次)火点的,按照属地和行业职责,对相关镇街、部门进行全区通报;发现3次以上(含3次)的,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治霆办对镇街、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对镇街、部门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被市级检查组发现1次火点的,按照属地和行业职责,对相关镇街、部门进行全区通报;发现2次以上(含2次)的,区政府分管领导对镇街、部门负责

7、人进行约谈,对镇街、部门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被省级以上检查组发现1次火点的或被国家卫星遥感监控到焚烧火点的,按照属地和行业职责,区政府主要领导对镇街、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发现2次以上(含2次)的,对镇街、部门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露天焚烧生物质秸秆、垃圾等物质受到上级通报,影响全区目标任务考核的,取消当年区级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因焚烧生物质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二条对因管控不力,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生物质秸秆、垃圾等物质焚烧现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镇街、部门将取消当年区级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三条依据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依据监管职责由区城管执法、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无完全民资亍为能力的,对其监护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未作明确规定的,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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