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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作原则)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应当
2、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许可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慈善机构、寺庙、银行等机构从事的非经营性食品赠送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第五条(预包装食品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
3、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越备案自行失效。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备案。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备案,但是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第六条(食品展销会报告)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区域布局、
4、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核验并留存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备案情况等信息,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义务和责任并督促落实,定期对其经营环境、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本条规定的展销会包括交易会、博览会、庙会等。笫七条(一地一证原则)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
5、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取得一个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后,即可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经营场所开展已取得许可或者备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利用自动设备或从事食品经营管理跨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跨省经营活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外省市食品经营者利用自动设备在安徽省经营的,应当在投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联系人、联系方式、自动设备放置地点、仓库地点、以及设备清洗消毒、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等。外省市食品经营者在安徽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在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
6、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经营者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联系人、联系方式、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申请餐饮服务管理经营项目的,还应报告餐饮服务管理委托方、餐饮服务管理制度等。第八条(职责分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确的行政事权划分相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第九条(政务服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权
7、限、办事指南等事项。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全流程网上办理。根据实际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优化事前指导、集成服务、证照联办等政务服务,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优化营商环境。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经营许可便利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本省注册,使用统一字号(商号),具有统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提供许可便利化举措。评审采取自愿原则,经评审符合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条件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其直营门店在申请变更或延续食品经营许可时,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受理许可申请,免于现场核查,
8、直接作出许可决定。其中,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在本省及总部不在本省但在本省有分支机构的,由总部或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评审;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除食品销售连锁管理)在本省无总部及分支机构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评审。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一条(申请主体)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第十二条(主体业态和标注事项)申请食品
9、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主体业态以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不可以复选。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标注学校自营食堂、学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托幼机构自营食堂、托幼机构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笫十三条(经营项目和标注事项)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食品经营项目可以复选。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包括热食
10、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食品经营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食品经营者取得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经营项目的,销售预包装食品不需要在许可证上标注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经营者取得非简单制售类餐饮服务经营项目的,不需要标注简单制售项目。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第十四条(简单制售和标注事项)食品经
11、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仅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加工制作果蔬拼盘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从事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制售的不适用前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应取得相应的经营项目,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标注简单制售。已取得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经营项目的,不需要另行申请相应的仅简单制售经营项目。第十五条(申请条件)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与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12、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食
13、品经营管理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经营管理的食品安全负责。第十六条(申请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上述材料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可不提供。从事
14、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者,可以不提供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材料。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不需要提供操作流程。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减免不必要材料,整合审核、审批环节,压缩内部审核层级,减轻申请人办事负担,提高审批流转便利性、流畅性。第十七条(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贲任。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餐饮服务类、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与承包内容相匹配的经营项目,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规定配备食
15、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承包方的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八条(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记录报告情况。报告的内容:从事网络经营的包括经营活动网址等,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包括经营地址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包括供餐的对象、数
16、量等。笫十九条(申请方式和材料要求)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的方式提出许可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定申请方式。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条(申请材料的审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