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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委统战部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统战事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实施纲要中提出的“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决策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的要求,结合统战部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
2、实,保证集体领导和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0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部务会形式决策。部务会要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决策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务实高效的原则。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第五条统战部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包括:(一)重大决策事项1 .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2 .研究审定以统战部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
3、动的有关事项;3 .其他需要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1统战部机关股室、中心有关编制、机构设置.、人事调整事项;4 .统战部机关股室、中心干部任免;5 .科级干部推荐;6 .优秀后备干部选拔、推荐;7 .其他干部任免事项。(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1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不动产购置.等;2 .统战部承办的市委统战部安排的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项目的安排;3 .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1 .年度预算内一次性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经费开支;2 .对外捐赠、扶持资金的使用;3 大宗(一万元以上)物品、设备、
4、固定资产的购置;5 .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第六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应由统战部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第七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应按照确定议题、会议准备、讨论表决、做出决策的程序进行。(一)确定议题。部务会议题由部长根据其他班子成员或机关股室、中心的建议,确定研究议题。“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应深入调杳研究,要依照有关规定,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
5、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对涉及稳定方面的重大决策,还应进行稳定风险评估。(二)会议准备。“三重大”事项在提交会议讨论决策前,会议议题要经统战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阅,决定会议内容。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必须事先做好准备,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统战部分管领导组织相关股室(单位)提前准备。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及会议材料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三)讨论表决。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会议。会议一般由部长主持,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首先由部分管领导或相关股室(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
6、经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与会人员要充分戒酿讨论,对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向主持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部长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充分听取其他班子成员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表明自己的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在讨论中与会人员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F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杳研究后再提交会议决策。决议事项采取表决制,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四)做出决策。会议主持人参考表决结果,做出最后决定。已经集体决策的“三重
7、一大”事项,如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提请复议,可上会复议,重新进行集体决策。(五)形成纪要。会议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与会人员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对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经主持人审核并签发。第八条统战部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参与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遇到与本人或与本人亲属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议题时,应主动回避。除经组织统一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第四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组织实施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策后,由统战部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不明或职费交叉的,由统战部领导班子明
8、确一名班子成员负责牵头实施。负责实施的领导班子成员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决策执行情况,必要时要向班子其他成员通报情况。第十条集体决策经形成,每个领导班子成员都要维护集体决策,严格贯彻执行。个人如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但不能在领导班子外散布不同意见,在统战部领导班子没有做出新的集体决定前,应无条件执行原有决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果认为有必要,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第十一条班子成员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变更和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由统战部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定。如因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由个人或少数人做出临时处置决定的
9、,应在事后及时向部务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部务会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决策事项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按时完成时,要主动做出解释,说明原因。第十二条统战部办公室负责跟踪督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承办部门或承办人要严格按照要求和规定时限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进展情况。第五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统战部领导班子对机关各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负总责。第十四条部机关干部股、办公室根据职贵,加强对机关各股室“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统战部领导班子汇报。第十五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考察、考核、任免的重要内容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务、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