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规定.docx(20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第三章会计代理制与财会人员第四章财务计划第五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第六章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第七章专项资金的管理、开支审批权限第八章会计核算第九章费用限额管理第十章民主理财第十一章征地补偿款的管理第十二章财务公开第十三章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管理第十四章收益分配第十五章农村财务审计第十六章会计档案管理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农
2、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财务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组织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镇(街)设立会计代理服务机构负责会计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业务。第五条市农业农村部门及各镇(街,下同)政府(办事处,以卜.统称镇政府
3、)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第二章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社委会)、监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和财会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章程设立理事会(社委会),推行村(社区)书记、主任、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三个职位“一肩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3-7人理事会(社委会)和3-5人监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组成人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经济联合社理事会(社委会)社长鼓励由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社委会)社长鼓励由当选的村民小组长担
4、任。重大财务事项决策按照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等四个决策程序依次开展,上一环节讨论事项未获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决议结果和实施结果在村党务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并报镇政府审核。决策具体程序参照农村基层组织“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执行。第三章会计代理制与财会人员第七条村级会计代理制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所有权不变、经营权不变、开支审批权不变、原有出纳工作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统一由各镇政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一种会计管理制度。第八条各镇政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财会人员应当
5、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第九条支持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委会)设立财会站,统一代理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出纳和报账工作。财会站配备站长(开票员)、出纳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领导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任财会站财会人员。村委会的文书负责经济联合社开票、报账工作,经济联合社的出纳员由村委会其他干部兼任。第十条财会人员有权参与村内i切涉及财务、生产以及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参与本村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合同管理,有权拒绝办理一切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活动,并向村党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第十一条村委会财会站财会人员实行聘用制。财会人员的聘用和调换,由村委会通过“四议两公开”确定。各镇政
6、府应加强对村委会财会人员管理的指导。村委会财会站财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对不称职、业务水平低的财会人员,镇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有权建议撤换。第十二条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移交全部会计资料,并办理移交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任人、监交人要签名盖章,移交工作由镇政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安排人员监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之前,财会人员不得调动或离职。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应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其行使工作权利,对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成绩显著的财会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章财务计划第十四条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预决算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每年年初根据实际情况,按统
7、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制订可行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预算方案要按“四议两公开”的规定执行,并报镇政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存档。第十五条财务收支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年度综合预决算主要包括:1 .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2 .举办公益事业投资计划预决算;3 .经营性投资建设计划预决算;4 .固定资产购置预决算;5 .收益分配计划预决算等。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每年年终将本年度财务收支进行决算,决党情况应向村党组织和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第五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岗位管理制度,加强现金管理。严禁
8、非法截留、乱支乱用、贪污挪用集体资金。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实行基本账户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对确需开设两个或两个以上账户的,须经监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同意,报镇政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出纳必须以核算单位设库存现金,于村委会设置专门保险柜保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现金最高限额应控制在100O元(含1000元)以下,如一人兼任多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纳员的,总的库存现金最高限额应控制在100OO元(含10000元)以卜.,但不能超过负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持有的库存现金限额,超过
9、限额应及时存入银行。一次性现金支付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含1000元),超过上限的,往来收付款项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现金,可以从库存现金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出纳员每天收取的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因特殊情况当日送存困难的,必须在7天内完成送存。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出款项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严禁擅自借支挪用集体资金。单位之间或本社成员因特殊情况或公务需临时借款的,必须填写“借款借据”,借款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须经济联合社社长或合作社社长签名同意后才能借出;借款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须
10、经经济联合社社长或合作社社长签名同意,再由村“两委”会集体成员讨论通过才能借出。单位或个人向集体借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元(含3000元),须有担保人担保,借出的款项必须依时归还,出纳员要记账,会计员要列入应收款科目处理,不能以借据长期抵库存现金,超出借款期限未归还又无正当理由的,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资金占用费。第二十二条要坚持开票、收款分离的原则,非财会人员不准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出纳员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收款的,要办理委托和代收款手续,代收款人必须及时向出纳员报账。第二十三条现金、银行存款实行每月盘点一次,由镇农村财务结算中心会计员与出纳员核对现金FI记账,盘点库存现金,并核对银行客户明细对
11、账单,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不准白条单抵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钱柜”。第六章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收款收据的管理。在收取款项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统使用市农业农村部门监印的“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村委会的文书负责保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收据的领用情况要在“收款收据签领登记簿”中登记确认,并录入财务监管平台管理。镇农村财务结算中心会计员应当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的使用及对开票是否符合要求做好把关工作。每本收款收据必须以核算单位独立使用,不得混合使用,收款收据存根联要按顺序连号完整保存归档。使用完毕后,凭收款收据存
12、根向镇政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结报并核销,以旧换新。第二十五条集体所有的各种有价证券,要纳入账内核算,要设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金额等。有价证券由出纳员负责保管。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盗用。第二十七条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统一设置经济联合社(合作社)公章、法人印章、文书私章预留银行印鉴。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公章由村委会文书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取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13、第二十八条按规定需有关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防止集体资金损失。第七章专项资金的管理、开支审批权限第二十九条群众、华侨、港澳同胞等捐赠以及各级部门和财政拨款给集体用于发展生产或兴办公益事业的资金属集体财产,应纳入账内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使用专项资金列支要标清专项资金详细名称。如捐赠者有特殊要求的,可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单独设账核竟,但必须加强资金的管理和执行开支审批制度。工程完工验收并经审查后,要并入集体账内核算,工程项目开支的原始凭证、报表、合同、协议、图纸、预算表、决算表和工程验收表等要做好归档管理。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专项资金设置
14、专门会计科目核算,并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行,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合同保证金、押金等款项,要实行专款管理,不得用于开支或作其他用途,确保合同到期时退回承包者。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以下规定建立健全资金的管理和开支审批制度:(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严格执行“开支计划使用,先批后用,先审后用”的管理办法,规范集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层级审批制度。重大财务事项要实行集体决策审批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二)经济联合社的开支实行一级审批制度1.经济联合社(行政村一级)集体经营性收入大于50万元(含50万元),按以下
15、程序执行:(1) 100OO元(不含100Oo元)以卜的开支事项,由经济联合社社长审批。(2) 10000元(含100OO元)至50000元(不含50000元)的开支事项,要经村“两委”会议商议通过后,才能开支。(3) 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开支事项,属于重大财务事项决策,按照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等四个决策程序依次开展,讨论事项通过后,报镇政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查,才能开支。经济联合社开支审批表序号金额(元)审批单位社长村“两委”会议商议“四议两公开”镇“三资”办1x10000210000x500003X500002.经济联合社(行政村一级)集体经营性收入小于50万元(不含50万元),按以下程序执行:(1) 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开支事项,由经济联合社社长审批。(2) 5000元(含5000元)至30000元(不含30000元)的开支事项,要经村“两委”会议商议通过后,才能开支。(3) 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开支事项,属于重大财务事项决策按照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等四个决策程序依次开展,讨论事项通过后,报镇政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查,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