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入罪边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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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入罪边界摘要掩隐罪的适用在全链条打击电诈犯罪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司法适用率激增。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掩隐罪有明确的入罪边界,以便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经由实质解释可知,掩隐罪的保护法益包含司法识别与司法追缴二重构造。根据该二重构造可将掩隐罪的客观行为类型化,并据此合理划定掩隐罪中“其他方法”的边界,以及为主观明知的认定归纳出清晰的判断规则。共同犯罪的本质是团体性。掩隐罪与上游犯罪共犯的区分标准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形成了能够期待协同互助且具有一定拘束力的意思联络。关键词掩隐罪;入罪边界;识别;追缴;共犯一、问题的提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

2、下简称掩隐罪)在坚持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加大“一案双查”力度的当下,司法适用率激增,重要性凸显。2023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工作情况(2023年)。据统计,“2023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掩隐罪10.4万余人,同比上升近80%o1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司法实践”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2准确划定掩隐罪的入罪边界,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然要求。与此相对,我国学界对掩隐罪的专门研究文献尚待补足。3因而,有必要对此展开研究。掩隐罪的入罪边界包含罪与非罪

3、、此罪和彼罪的区分。其一,就掩隐罪之罪与非罪而言,掩隐罪客观构成要件行为的界定与主观明知的认定有待厘清。法条对该罪客观行为的规定以“其他方法”为其兜底。尽管202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21掩隐罪解释)第10条第2款对“其他方法”作出了规定,但是以“等”字结尾,采取了不完全列举法。4应当看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本罪的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列举式的立法模式是难以穷尽社会生活中应受法律制裁的行为的“。5在实践中,出现了脱逸司法解释列举事项的行为,例如,将非法收购的原油炼制成土柴油的行为,6以及更换

4、被盗电动车锁的行为。7对此如何认定引起了相关争论。如果不从法价值层面厘清掩隐罪的保护法益,就无法得出哪些行为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具有同质性,也无法真正界定清楚“其他方法”的范围。同时,本罪的成立要求主观明知。对主观明知的认定亦在实践中存在争议。8规范性司法文件对主观明知予以列举,例如,200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9洗钱罪解释)第1条列举了7种推定情形,2023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发布的依法打击涉海砂违法犯罪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23海砂纪要)中亦列举了10种推定情形。前述众多情形背

5、后是否有着清晰的司法认定标准?基础事实与待定事实之间的关联度是否一致?这些问题也尚待解答。其二,就掩隐罪之此罪与彼罪的认定而言,本文主要研讨掩隐罪与上游犯罪共犯之间的区分。在实践中,区分标准主要看双方有无“事前通谋”。然而,就事前承诺收购赃物的意思表示能否成立“事前通谋”,实践中存在争论。9就诈骗前承诺帮助取款的意思表示能否成立“事前通谋”,也出现一、二审裁判结论不一的现象。10需要说明的是,鉴于掩隐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的区分涉及帮信罪的法条性质及其法益认定,为避免论述失焦,本文仅讨论掩隐罪与上游犯罪共犯的区分问题。由此,本文首先从法价值层面界定掩隐罪的保护法益,揭示其

6、妨害司法识别与司法追缴之二重构造,在此基础上解决其客观行为划定与主观明知认定问题,继而在明确共同犯罪的本质是团体性的基础上,最终以意思联络之具体程度作为掩隐罪与上游共犯的区分标准。二、掩隐罪的罪与非罪边界法律是人类实践理性的集中表达,法律条文的背后体现出立法者所保护的法价值。因此,“法益乃成为解释与适用不法构成要件所不可或缺的指标,唯有通过构成要件所要保护的法益,才能妥适而明确地解释不法构成要件,正确无误地把握不法构成要件本所要掌握的犯罪行为。11探析掩隐罪的保护法益,是解决其客观行为认定与主观明知推定问题的关键。(一)掩隐罪的保护法益1 .既有观点分析域外相关理论并非界定我国掩隐罪保护法益的

7、合理之选。我国当下存在两种对掩隐罪保护法益的界定方式:一为司法秩序说,二为混合说。前者的经典表述为,“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12掩隐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追查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活动,13“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对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司法追查权”。14这些定义都从掩隐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的相关章节出发,以司法秩序为核心展开,可称为司法秩序说。混合说则认为:“赃物罪使犯罪形成的违法状态得以维持、存续从而妨害了侦查、起诉、审判作用。另外,国家的司法机关作用包括追缴赃物,将其中一部分没收、一部分退还被害人。就前者而言,赃物犯罪侵害了国家的追徽权;就后者而言,赃物

8、犯罪也侵害了本案被害人的追求权。”15这一界定综合了违法状态维持说、追缴说、追求权说。追缴是我国司法秩序中的重要内容。违法状态维持说是德国当下的通说。16追求权说则是日本司法实践与学界在界定赃物罪保护法益时首要考虑的内容。17应当看到,违法状态维持说难与我国立法兼容。该说之所以在德国成为通说,是因为德国刑法典第259条赃物罪将犯罪对象限定为他人因盗窃或其他违法损害他人财产行为而取得之他人之物,18维系了赃物犯罪所针对财物的物理同一性,确保了违法状态的延续。与此不同,我国掩隐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该收益包含上游犯罪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这里的孳息、租金

9、已然丧失了与之前赃物的物理同一性,切断了违法状态的延续性。同样,追求权说也不符合我国立法实际。日本刑法典第39章赃物罪介于第38章侵占罪与第40章毁弃和隐匿罪之间,将其定性为财产犯罪并无问题。与此不同,我国的掩隐罪并未规定在财产犯罪体系中,而是属于刑法分则第6章第2节妨害司法罪,且其上游犯罪十分宽泛,只要是对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实施窝藏等行为即可成立本罪。这说明我们不能将掩隐罪视为对被害人行使追求权的保障,否则势必无视司法秩序的公权力属性,不当缩小了法益内涵。此外,采取追求权说无法合理说明为何掩隐罪的量刑有可能超出上游犯罪。具体来说,在上游犯罪仅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场合,掩隐罪的

10、量刑有可能落在3年到7年的幅度内。根据2015年5月29E1.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5掩口急罪解释)第1条的规定,数额是掩隐罪的入罪条件之一。然而,2021掩隐罪解释从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司法秩序的立场出发,取消了入罪时的数额要求,其第3条第1款第2项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10次以上,或者3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对应3年到7年的量刑幅度。尽管掩隐罪之量刑一般不超出上游犯罪是维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然要求,但这限于针对同一犯罪对象、一次犯罪行为而言。19在从不同行为人手中多次收购犯

11、罪所得的场合(例如甲盗窃被害人5万元财物,将该财物拆分销售给乙、丙、丁三人,戊分别从前述三人手中收购),下游犯罪的量刑完全有可能超出上游财产犯罪。20采取追求权说无法为掩隐罪量刑高于上游犯罪的司法裁判提供正当性基础,因为对追求权加以妨害的不法严重程度,不可能超出对追求权从源头上的破坏,即上游犯罪的不法。据此,将掩隐罪的保护法益界定为司法秩序是正确的理论进路。在日本,学者一方面出于维系赃物罪仍然是财产犯罪的初衷,将其保护法益界定为追求权;另一方面,为了合理说明赃物罪之刑罚重于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不得不从本犯助长性、利益参与性等方面说明原因。21这导致日本的赃物罪越来越具有侵犯秩序的一面,甚至有

12、学者将其法益界定为“对财产取得罪予以禁止这种刑法规范的实效性“。22可以看出,前述观点已然将赃物罪视为秩序犯罪。从日本对赃物罪保护法益的观点演变可知,我国将掩隐罪规定在妨害司法罪一节的体例安排,可谓明智之举。尽管以司法秩序作为界定掩隐罪保护法益的进路正确,然而,将其界定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则难免失之宽泛。追查与追缴也有所不同,以追查界定掩隐罪的保护法益有失精准。原因在于,掩隐罪涉及对物的追查,而不涉及对人的追查。妨害对人的追查的犯罪被单独规定为第310条窝藏、包庇罪,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可知,第312条掩隐罪便只涉及对物之追查的妨害。为了区分对人的追查与对物的追查,本文认为,将对物的追查表述为追缴

13、更为精准。一方面,结合刑法第64条“犯票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可知,追缴是立法用语,优先适用于责令退赔,且适用范围广泛。23以追缴表述,既足够规范,也能够涵盖掩隐罪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人之诉和对物之诉是两个不同的程序。对人之诉是传统的刑事追诉路径,但是,对物之诉也逐渐凸显出其重要性。这一点从我国在刑事诉讼法层面展开的对物之诉的制度构建,24以及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所新增的缺席审判规定之中,可见一斑。既然如此,将掩隐罪的保护法益界定为追缴,也将有利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2 .掩隐罪保护法益的二重

14、构造:识别与追缴首先,就掩隐罪本身而言,掩E急罪的手段早已不限于传统意义上改变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简称犯罪所得)的空间和占有关系的“物理改变”,25而是包含利用金融手段对犯罪所得加以“化学改变”并隐瞒其性质与来源的方式。在当下,涉虚拟货币的掩饰、隐瞒行为才是掩隐罪的多发样态,而虚拟货币的匿名性特征,直接妨害了司法识别。具体来说,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掩隐罪做了第一次修正,将犯罪对象由“赃物”调整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在行为方式中新增“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要求。根据2015掩隐罪解释的规定,“其他方法”包含“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

15、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行为。其后的2021掩隐罪解释原样保留了该规定。从其中所包含的诸多资金转换、转移手段可知,掩隐罪中的行为完全能够包含逃避金融监管的“化学改变”方式。在数字经济时代,利用虚拟货币转换犯罪所得的方式已然成为掩隐罪的多发样态。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工作情况(2023年)指出:“随着虚拟货币广泛使用,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洗钱,已成为当前的主流手法。虚拟货币认定难、处置难、评估难,成为打击涉诈洗钱犯罪的一大障碍。”26虚拟货币一般使用公钥和私钥的加密方法来进行交易。公钥相当于用户的地址,私钥则

16、是交易的密钥。公钥可以公开,但私钥只有用户本人知道。这种加密技术确保了交易的安全性和匿名性。同时,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进一步加大了对虚拟货币交易的金融监管难度。另外,一些新的方法也能够进一步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的匿名性和隐私性,加大对赃款的识别难度。例如,将多个用户的加密货币存款混合在一起,然后重新分配的混币服务(CoinShuff1.e),能够使比特币(BTC)、以太坊(ETH)等虚拟货币的原始存款来源变得更加难以追踪。从手段与目的视角审视识别与追缴之间的关系可知,识别是追缴的前提,没有识别,无从追缴。前者为阻挡层法益,后者为背后层法益。”在刑法中,大量存在为了保护A法益(背后层)而保护B法益(阻挡层)的立法现象。”27这种现象既可以出现在不同条文中,例如,为了保护住宅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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