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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监控和生命安全,更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产品的售后管理。3职责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管理工作。4工作程序4.1 不安全食品的规定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四)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4.
2、2 食品召回的分级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43食品召回的管理规定4.3.1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4.3.2自确认食品属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5引用文件食品召回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