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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发言【共八篇第一篇】前几天,我参加了集团组织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专题学习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国有企业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虽然此条例到2024年9月1日起才施行,但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来说,提前学习具有重要意义。一、坚定政治立场,筑牢思想根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开篇就将政治纪律置于首位,这彰显了政治纪律的极端重要性。作为国企干部,我们必须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自觉做两个维护的忠诚拥护者、坚定执行者。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定政治立场,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
2、致。我深切体会到,只有根基稔,堡垒才能筑得牢固。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镜,时刻审视自己的言行,校准自己的政治方向,坚决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哪怕是在私下场合,也要始终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不该说的坚决不说,不该做的坚决不做。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让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入脑入心,成为我们干事创业的“定盘星”。二、严守纪律规矩,筑牢行为防线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就像是一面镜子,照见我们行为的得与失,警示我们在纷繁复杂的环境中谨言慎行,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作为一名基层干部,我深感责任重大。基层工作千头万绪,稍有不慎就可能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记得刚到基层的
3、时候,我跟着老同志走访慰问困难群众。有位大爷热情地塞给我一条烟,让我心里很是过意不去。老同志见状,悄悄告诉我:“咱们是来为群众服务的,不能收群众的东西,这是铁规矩!”这件小事让我意识到,作为党员干部,必须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坚决抵制各种诱惑,做到防微杜渐,不以恶小而为之。三、知行合一,以“严”促“行”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最终要落脚到行动上。“知”是基础,“行”是关键。作为青年干部,我们要以“知行合一”的实际行动,让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真正成为指导工作的“指南针”。前段时间,我们单位要对一个重点项目进行招标。作为招标小组成员,我深知自己启负的贵任。于是,我严格按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
4、分条例要求,做到全过程公开透明、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在阳光下运行。最终,项目顺利完成招标,得到了上级部门的高度评价。这让我深切感受到,只有坚持原则、严格自律,才能赢得群众的信任,推动工作高质量发展。“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学习贯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既是一次“修身”的过程,更是推动“治国理政”的必然要求。让我们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定力,把纪律挺在前面,把规矩记在心里,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将学习成果转化为干事创业的澎湃动力,努力创造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的业绩!【共八篇第二篇】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
5、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结合权威部门解读以及个人学习理解,从以下几个方面就学习条例和大家做个交流。一、从“关键少数”到“关键岗位”首先,条例适用F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适用范围更广,超出了通常多数国有企业习惯以财务会计角度”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才进行实质管理的要求。另一方面,近年来,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国企管理人员成为影响国企发展关键的群体,国企管理人员的履职水平决定了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能否形成,也是打造现代新国企、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条例第2条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对适用
6、对象进行了详尽的列举。虽然有专家提出,“在监察法实施条例使用了开放式列举的立法语言情况下,国有企业所有员工都可能适用本条例”。但笔者认为,从列举的范围可知,条例适用人员范围更强调从通常意义理解的“关键少数”扩大到“关键岗位”,正如国务院国资委2021年12月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强化年”工作部署会,提出:要强化领导合规意识,严格依法依规决策,切实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同时,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过程中强调识别重要岗位,梳理重要岗位合规职费清单。因此,笔者理解,条例的适用范围并非涵盖全体员工,而是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等领导班子成员,还包括中层和基层负责人,乃至包括管理、监
7、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二、逐条列举,聚焦关键事项近年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费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众多国资监管规定相继出台,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对强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追究,促进依法履职具有重要意义在条例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部分,以逐条列举的方式将违法行为进行了分类列举描述,传递出的首要信息是“违规必究”,这与
8、企业合规管理中阐明的“合规”要求完全契合,有助于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和内部监督机制。同时,从内容上看,列举的51条违法行为系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归集,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明确底线红线,国企改革过程中的一些“硬要求”也写入了条例,例如“三重一大”制度、工资总额制度、“十不准”(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等,进而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这有助于国有企业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合规管理的严点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进一步凸显出条例所保护的法益客体从以往的关注国有资产是否流失扩展至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没有“合规履职”而影
9、响了国有企业内部良性的稳健的管理。从而强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必须合法合规。此外,条例在处分的适用上,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在强化国企管理人员监督问责的同时,强调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改革创新,宽容无意过失,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屈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但是实践中“容错机制”如何适用,如何确定边界仍然是需要持续探讨的课题。三、透过细化规定洞察关键动态通过对条例整体框架和全文的梳理,结合近年来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的新趋势新要求,还可以解读出以下关键动态:一是条例强化了党的领导和党管干部原则,凸显
10、了国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坚决遵循的政治原则,旨在确保企业的各项决策与具体行为始终与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保持高度致。在处分的种类和期间上,条例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的内容基本相同,因此可以将其视为“公职人员处分条例的国企版”。然而,条例在有关处分机关方面进行特别规定,“任免机关、单位”根据相关组织法规定,包括党的干部管理机关、主管组织人事的行政机关、国资监管机关以及受处分主体的上级单位等,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相比存在较为明显差异。二是在处分程序上彰显合规要义。条例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处分的程序性要求,详细阐述了调查处分的全流程环节,并严格规范了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以确保被调杳人充分享有陈述和申辩
11、的权利。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杳过程中可以请求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支扑。对于处分期满后的处分解除,以及如何正确对待并合理使用受过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问题,条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条例还强调必须严格规范处分程序,包括复核申诉和纠正纠偏等制度,以切实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为国有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监督和反馈机制提供了有力的法规支持。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既是公职人员,又是企业管理者,同时还是劳动合同关系下的“劳动者”,受到多方面监管,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先行政后劳动的管理模式,针对这一情况,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模式,确定管理效力顺序,
12、即先进行行政管理,再进行劳动管理。例如,在面对违纪违规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时,应先给予降级或降职等行政处分,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劳动合同;对于违规情节严重者,则应先给予开除处分,再解除劳动合同。四、找准国企合规关键举措随着多地新轮国企改革的推进,国企合规管理越来越受重视,2024年7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了“忠实”“勤勉”义务的具体内涵,将信义义务人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扩大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化了忠实、勤勉义务的责任条款,强调公司治理的精准问责。条例的发布为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规框架和行动指南,使“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责任更加具体化、清晰化,这对
13、国企管理人员合规履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对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面对条例的要求,国有企业更需“理规知规”:加强学习,理清“规”的要求,聚焦关键领域关键事项,明确行为底线红线,推动企业内形成尊规学规守规用规的良好氛围,提升整体的合规管理水平。“务求合规”:通过强化责任意识,明晰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及权责,具象合规场景,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更加详慎和负於,通过稳定的企业内部环境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打好基础,推动企业向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迈进。【共/烧第三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简称条例)将于9月I日起施行。条例开宗明义,明确其系202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的落实落
14、地。从条例全文六章五十二条的具体内容来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采取“类公职人员”管理,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分种类、调查程序、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上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面监督,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信心和决心。通过具体学习,主要有如下几点体会:第一,适用范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是什么?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来源于监察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按照相关解释,“国有企业”既包括国有独资、全资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含金融企业)。“管理人员”既包括董监高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
15、主席等领导班子成员,还包括中层和基层管理人(车间主任),甚至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采购人员等。因此,这个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只要在国有企业有个“一官半职”的人员,基本上都包括在内。老吴注意到,关于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处罚的法律法规文件不少。但有些是针对“领导人员”,有些是针对“管理人员”,有些是针对“党员干部二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与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i致的。第二,效力等级。该条例是国务院2023年的立法项目。其上位法是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另外,条例的下位规章包括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出台的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国资委2018年出台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由于效力等级不同,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单位也不样,例如,国有企业的集团公司就有权对子企业相关人员的违规投资经营行为进行处处分。第三、主要内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中的一类。国有企业是资金越密集,资源富集的领域,其管理人员在依法履职、廉洁从业方面,具有其他公职人员不同的特点。因此,该条例实际上是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进行实施的细化。例如,公职人员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具体到国有企业,就是其管理人员不得散布反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