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教育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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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教育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更好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领域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教育项目”)是指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或自治区预算内资金建设的教育领域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设备购置等)。第二章明确责任分工第三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作为投资主管部门,落实综合管理责任,统筹开展年度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和下达、项目审批

2、等工作,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日常调度、在线监测、评估督导等。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项目综合管理。第四条自治区教育厅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日常监管责任,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教育项目的前期准备和申报工作,对项目的入库申报、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在线调度等重点关键环节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各地教育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托在线平台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第五条项目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的直接责任单位,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执行投资计划,严格按照批复内容组织项目建设,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及组织、管理承担全面责任。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报送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自觉

3、接受各级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监督检查,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落实整改,并及时报送整改情况。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六条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或者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加强教育项目谋划储备,有序组织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前期研究。项目前期工作须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科学合理,初步设计要经济高效。第七条项目单位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及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行业主管部门经过初步审查后,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对下列教育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投资主管部门同意,直接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投

4、资概算,不再另行编制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应满足初步设计阶段概算深度要求:(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或单纯设备购置项目;(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完成初步设计编制和报送工作。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投资估算的10%o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十条教育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工程质量的规范化、精细化、标准化管理,严把施工环节工序、进度、质量、安全,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5、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达标。第十一条教育项目预算内投资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投资计划一经下达,6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工建设条件,严格落实项目开工前所需的各项审批和报建手续;不符合相关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第十二条教育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单位应当强化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资金。第十三条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工作台账,督促项目单位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推进项目实施,项目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定期报

6、告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完成率及支付率、总投资完成率、项目开工率及完工率等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精准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工作。第十四条教育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第十五条教育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项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各专项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纳入自治区重点项目计划的教育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其余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并报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第五章项目调度与监管第十六条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应当采取

7、项目调度、在线监测、专项调研、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教育项目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自治区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管,及时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做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主管的项目要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并对项目实施和项目库数据填报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定期监测和问题预警,发现问题隐患及时督促纠正和处理整改。第十八条教育项目重点监管以下内容:(一)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时间、建设进度、项目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竣工时间等建设基本信

8、息;(二)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三)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四)项目投资是否按照核定的概算执行,项目资金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要求,是否存在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资金等情况;(五)项目档案管理是否规范;(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六章项目激励与惩戒第十九条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教育项目绩效评价及评估督导工作,视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激励和惩戒。第二十条对项目储备充足、项目建设进展顺利、日常管理规范的地方或单位,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通报表扬。对年度项目执行完成情况较好的地(州、市)或单位,在全区

9、通报表扬。(二)资金倾斜。受到通报表扬的地(州、市)或单位,在下一年度安排教育领域项目预算内投资予以倾斜和奖励。(三)政策激励。受到通报表扬的地(州、市)或单位,在试点推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安排等方面予以激励。第二十一条对项目储备不足、项目建设进展缓慢、管理松散、整改不到位的地方或单位,下发督办函责令其限期整改,仍整改不力的,视其情节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约谈相关责任人。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评督整改、巡视或审计发现问题的项目单位负责人,督办后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实行约谈。其中:自治区直属和地州级项目,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约谈;县(市、区)级项目,由地州级投资主管部门组织

10、约谈,并将约谈结果报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二)通报批评。对年度项目执行完成情况较差,督办整改仍然不到位的地方或单位,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在全疆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州、市)主要负责同志和行业主管部门。(三)收回并调整投资。项目超期未开工,导致预算内资金无法按期支付,或被国家通报明确要求予以调整的项目,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预算内投资,并跨区调整投资计划,用于前期手续完备、在建或即刻能开工的项目。(四)缩减或暂停投资。对通报批评后整改仍不到位、被收回预算内资金的地(州、市)或单位,缩减或暂停项目所在地(州、市)或单位下一年度教育项目预算内投资规模,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五)对违反项目前期所做承诺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中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项目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自治区各厅局所属学校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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