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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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细为加强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的指导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工作的通知、市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方案和市人民政府关广印发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一条按照“管住现在、规范未来,遏制增量、消化存量”的总原则,根据市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指导意见分类分批进行消化,实现“减存量”。对新增违法建设零容忍,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早办结”,第一时间快速拆除,实现“零增长”。第二条按照“党政同责、属地

2、管理、部门联动、分类处置、控新治旧、司法保障”的工作原则,坚持“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没收的坚决没收、可以完善或补办相关手续的予以完善或补办相关手续、涉嫌小产权房和村民公寓的一案一策解决”的工作思路,在全县深入开展已普查在册的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行动。第三条综合考虑在建违法建设的性质、年限、用途、位置等因素,结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时间节点,依法依规处置在建违法建设。第四条坚持党建引领、政府监管、行业约束与基层白治相结合,聚焦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信用管理、监督问责、广泛宣传等环节,制定及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建立长效管控机制,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第五条全县3980宗普查登记

3、在册的在建违法建设,力争在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消化,2022年作为县违法建设治理收尾完善之年;51宗大宗在建违法建设处理方式:由县自然资源局参照市区问题楼盘处置方法,按“一案一策”原则,制定处置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处置。第六条村民在册在建违法建设按以下方式处理:(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村集体土地建设6层(含6层)以下且高度27米以下自住房屋,符合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规定口可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进行整改的,按照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进行申报建设,或按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出台后的规定执行。镇(场)、村(社区)要积极发挥好服务作用,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农户申请

4、要及时予以审批,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五公开”制度,做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准放线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三到场”。其中,不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的指导意见(粤府(2020)43号)“鼓励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条件的村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村分配的“厝地”建设6层(含6层)以下且高度27米以下的自住房屋,无邻里纠纷,不符合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规定或不可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进行整改的,由当事人出具书面承诺(见附件)配合城乡

5、规划建设,若政府规划建设需要,“厝地”由村集体收回。由村出具证明材料,报镇(场)签署意见,按照建设现状进行完善并落实消防措施,予以暂时保留,并由镇(场)统一建立台账登记存档,并在现场铭牌公示暂时保留。(注:“厝地”是指村集体组织将本村集体土地(宅基地除外)分配给村民建房的土地。)(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村集体土地建设6层以上或高度27米以上的自住房屋,由当事人或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由当事人承担所有检测(鉴定)费用,各镇(场)、村(社区)配合,对消防措施、房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经检测(鉴定)合格或经整改合格后,由当事人出具书面承诺(见附件)配合城乡规划建设,政府在实施

6、城市规划需改造或拆迁时,由村集体予以收网。由村出具证明材料,报镇(场)签署意见,可维持现有层高暂时予以保留使用,并由镇(场)统一建立台账登记存档。(四)村民建设中属占用耕地的,要与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整治工作结合起来,以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确定的措施进行分类处置。(五)村民建设中属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要与市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工作结合起来,由镇(场)汇总报送县水利部门,县水利部门以省水利厅制定的河湖“四乱”问题分类清理整治指引进行分类处置。(六)因历史分“厝地”等遗留问题,连片建设的村民建房,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若不违反规划强制性要求,根据城乡发展需要,

7、予以调整。第七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由村集体(经联社组织)建设连片、多栋的村民住房,80%以上用于解决本村(经联社)村民生活所需的村民公寓,不存在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可采取部分拆除或部分没收、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和消防安全影响的村民公寓和已大部分入住的村民公寓,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一)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城市、镇规划区内的需以村集体名义向白然资源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庄规划区内需向属地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经依法处罚后,需以村集体名义按程序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规划许可手续。本

8、类型村民公寓只能登记为村集体财产。(三)使用已批准的留用地建设村民公寓的,在通过消防措施、质量检测(鉴定)且不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经依法处罚后,可按程序在空间规划编制调整作为商业用地,或依法按程序调整规划为商业用地后进行供地。村民公寓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手续后应依法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本类型村民公寓为商业公寓,只能登记为村集体财产。(四)对于一些已经出售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人员的村民公寓,出售的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可PI购,原买受人有居住需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出租给原买受人,租期不超过20年;也可引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条件的村民转让。第八条对涉嫌“小产权房”(入住或未入住的)由县

9、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各镇(场)、村(社区)配合,对消防措施、房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当事人(投资建设方)承担所有检测(鉴定)费用;县自然资源局进行用地规划校核,依据检测检查校核报告,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一)经对建筑质量、消防安全检测(鉴定)符合条件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参照市区问题楼盘处置方法,按“一案一策”原则,制定处置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处置,完善相关手续。(一)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建筑质量、消防安全检测(鉴定)不符合可整改条件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提出建筑质量、消防安全整改方案,采取措施使其符合要求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参照市区问题楼盘处置方法,按“一案一策

10、”原则,制定处置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处置,完善相关手续。(三)经对建筑质量、消防安全检测(鉴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消除,以及严重影响规划实施且无法改正等情形的违法建设,要依法坚决予以拆除。第九条属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重大民生工程项目拆迁安置用地的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可由镇(场)建立台账进行管理,暂时保留,不予拆除,逐步完善用地手续和规划许可手续。若政府建设需要,应由村集体负责收回、妥善解决。第十条各镇(场)党政作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镇(场)综合执法、自然资源、村镇建设、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公安等部门和相关村(社区)做好分类处置工作。东埔农场、葵潭农场、青坑林

11、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行政执法的责任主体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惠府规(2021)1号)第二条的规定确定。各镇人民政府(场)要抓紧设置健全镇(场)级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机构,畅通审批渠道,确保审批工作正常运行。第十一条成立县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公安、司法、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文广旅游体育、市场监管、林业、供水、供电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场)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并成立工作专班,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业务骨干脱产集中

12、办公,重点处理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工作,同步对历史存量违法建设逐步消化。第十二条各镇(场)要参照县的做法,相应成立违法建设治理领导机构,并成立工作专班,集中办公,重点处理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工作,同步对历史存量违法建设逐步消化。各镇(场)领导机构人员名单于本分类处置实施细则印发实施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县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镇(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在每月25日前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当月处置情况和“一违一档PDF电子档,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第十三条县农业农村局,各镇(场)要落实宅基地管理政策,统一审批标准,简化审批程序,畅通宅基

13、地申请和农房报建渠道;各镇综合执法队伍要坚持严查严管,全力推进违法建设综合整治,做到整改到位、处罚到位、拆除到位,坚决刹住违建之风。第十四条历史存量违法建设参照本细则处置。第十五条各镇(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本细则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附件承诺书本人,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在O本人于年月在位于,建设了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层数一层,层高米的建筑物,为配合有关部门的管理,本人作出如下承诺:一、本人所建建筑物由于没有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属违法建设。二、自承诺之日起,本人保证该违法建设维持现有层高和高度,不再加建或扩建;如有加建或扩建,本人将无条件自行拆除并接受处理。三、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本人的违法建设时,本人将积极配合并自行无条件拆除该违法建设,实行零补偿;本人若不按要求自行拆除的,由政府组织强拆,强拆所需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四、若因不遵守上述承诺造成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承诺人(签名、手印):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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