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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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推动建筑废弃物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和相关定义】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贮存、运输、消纳、综合利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本条例所称排放人

3、,是指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本条例所称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项目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建筑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活动,并依据国家、省、市规定行使建筑废弃物执法机关的相关职权。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踪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城市管理综合执

4、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源头减量管理、综合利用产品的应用推广等建筑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事、港务、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负责建筑废弃物排放、收集、贮存、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对跨区域平衡处置建筑废弃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行业协会】本市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物业管理、建

5、筑废弃物处置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督促会员单位加强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支持建筑施工、建筑废弃物处置等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建筑废弃物处置普法宣传、教育培训、会员单位诚信评价、行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工作。第二章处置许可第六条【申办处置证】排放、运输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排放装饰装修建筑废弃物的除外。第七条【排放许可材料】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应当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6、以下材料:(一)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建筑施工、道路开挖或者开工备案等文件;(二)核算建筑废弃物排放量的相关资料;(三)与持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四)与消纳场经营单位签订的消纳合同。第八条【运输许可材料】运输建筑废弃物的单位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应当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所属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三)所属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的证明材料;(四)自有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总核定载质量达

7、到三百吨以上的证明文件;(五)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停放场地的证明文件。依法免予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有关单位无需提交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第九条【审核和决定】建设单位、运输单位申请办理许可证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并向运输单位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变更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8、一)建设工程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件发生变更的;(二)建筑废弃物合同主体发生变更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单位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建筑废弃物处置证:(一)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所属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三)新增、变更过户、报废、遗失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发证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处置证有效期和延期】建设单位、运输单位依法取得的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处置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原发证部门受理申请后,

9、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被许可人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第十二条【许可证和运输车辆标识禁止性规定】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第十三条【许可补办】因抢险、救灾等进行紧急施工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并补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手续。第三章排放与运输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的防护设施;(四)设置建筑废弃物专用堆放场地,并及时清运建筑废弃物;(五)

10、雇请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六)使用的运输车辆具有有效的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七)确保运输车辆装载及驶离工地符合密闭要求、冲洗干净、符合核定的载质量标准,保持工地出入口清洁。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排放管理人员,对建筑废弃物的装载以及车辆放行等情况进行登记,不得放行违法超载车辆。第十八条【市政工程操作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绿化等工程必须按照市政工程围蔽标准,隔离作业,采取有效保洁措施,施工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清理完毕,井清洁路面,工程竣工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清运完毕。第十九条【排放限制】因重大庆典、大

11、型群众性活动等管理需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可以规定限制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时间和区域。限制排放的时间应当从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有效期中扣除,排放人应当在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有效期届满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顺延。第二十条【管理责任人和临时堆放场所】本市实行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责任人制度。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人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委托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人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的,排

12、放人为责任人。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装饰装修废弃物投放规范、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二)装饰装修废弃物临时堆放场所应当围蔽,并保持整洁。住宅小区应当设置专门的装饰装修废弃物临时堆放场所,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设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配合。装饰装修废弃物临时堆放场所可以和生活垃圾收集点统筹设置,并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交通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第二十一条【作业服务单位产生方式】装饰装修废弃物作业服务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招投标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制

13、定,招投标的具体活动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将中标的作业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的作业服务单位签订作业服务协议,明确装饰装修废弃物作业服务的范围、规范、期限、中转分拣场所、服务费用的确定方式以及退出机制等事项。第二十二条【装饰装修废弃物投放】装饰装修废弃物,应当袋装收集、定点投放、集中清运。禁止随意倾倒装饰装修废弃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引排放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排放装饰装修废弃物。排放人应当按照指引将装饰装修废弃物投放至临时堆放场所。排放装饰装修废弃物造成污染的,应当立即清除污染,未及时清除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清除,清除费

14、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三条【运输时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制定建筑废弃物运输时间的方案,并公布实施:(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二)运输时间避开上下班等道路交通高峰期;(三)适当放开日间运输。运输建筑废弃物的新能源车辆除道路交通高峰期以外,不受日间运输时间限制。第二十四条【运输单位产生方式】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并依法取得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招投标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征求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运输单位的基本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车辆运输

15、技术规范】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技术规范,报市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技术审查及公布后实施。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技术规范,每年组织一次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密闭性能、车容车貌的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第二十六条【运输要求】运输建筑废弃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二)承运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废弃物;(三)将建筑废弃物运输至合法的消纳、踪合利用场地;(四)运输车辆具有有效的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运输联单;(五)按照建筑废弃物分类标准实行分类运输;(六)按照本市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七)禁止超载、超速运输建筑废弃物;(八)按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依法开展运输路线风险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落实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I,保障运输安全;(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七条【污染清除】运输建筑废弃物造成道路污染的,责任人应当立即清除污染。责任人未及时清除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四章消纳与综合利用第二十八条【建设规划和用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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