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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住房管理规定1 .院内所有职工住房均未进行房改,均属医院财产,其权属性质是国有资产.任何人均无权变更.处分或变相处分其所有权性质.2 .医院安排给职工的住房,只有职工其本人才享有使用权.一律不准私自租赁或转让给其他人(即非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居住;一律不准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将住房和杂物房(柴火间)用作经营场所、加工场所;一律不准私自调换职工住房.经医院清理或检查发现违反本条规定的,医院将责令限期交回住房或杂物房,拒不交还的,采取断电停水、职工待同、停发工资奖金等措施进行处理.3 .离职、辞职、调离本单位、开除公职、职工去世等情况之一者,若住房系非集资建房(即向医院缴交租金房)的,必须及时退还
2、住房.若上述人员配偶或子女属我院在编职工,应按配偶或子女本人的住房标准调整相应的住房.4 .原住户交还住房给医院后,其有关费用与医院安排的接受方协商解决.5 .若住房系非集资建房(即向医院缴交租金房)的,医院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收回住房,住户必须无条件按时交出,医院将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住户.拒不按时交回的.采取断电停水、职工待岗、停发工资奖金等措施进行处理。6 .住房的公共部位(走廊、通道、门厅、屋顶天面、外墙面、公共水池、公共的上下管线、化粪池)由医院进行维修和管理.住房面积之内的维修,其费用一律由住户自理.7 .所有住户不得播自改变建筑物的外形和内部结构如阳台、承函墙等.各层住户不得向外加宽阳台,原设计没有阳台的不得私自加设阳台。住户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时,必须先到总务科申谙报告,由总务科对住户提出指导性意见,制定出可行性施工方案后方可施工。未经批准出自装修、改造造成房屋损坏者,将视损坏程度对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8 .住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公共通道及封闭通往楼顶的门;不得在公共场所、公共通道乱搭乱建、开荒种植、堆放杂物和饲养冢离家畜.违者除令其拆除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9 .医院职工住房由总务科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