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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第卜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若干规定于2024年5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30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若干规定(1995年8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8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
2、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代退木乞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4年5月30日湖南省第F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应当共同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尊、自爱、自律、自强,增强辨别是非、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或者侵害。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玳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白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布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专项资金,并加强监管,确保专款专用。第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临时照护人、代为照护的被委托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或者疑似受到侵害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可以向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寻求帮助: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教育、民政、N生健康、网信等部门报告。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
4、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检举、控告;发现未成年人处于监护缺失或者危险、紧急情况时,参与救助或者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第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他人代为照护的,被委托人因突发情况不能履行照护职责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I及时履行监护职责或者重新委托照护;对暂时不能落实委托照护的,可以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申请临时照护。鼓励、支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开展未成年人假期托管服务。第五条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食品、交通、消防、禁毒和防溺水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
5、育,及时排除伤害未成年人的安全隐患,共同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事故预防。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体育等部门应当协同开展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和促进工作,畅通未成年人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渠道,提升心理健康服务能力,及时疏解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推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早预防、早识别、早干预、早治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健康状况和情感需求,根据不同年龄阶段的身心特点给予教育指导和帮助。第七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以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强化班主任责任,加强与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联系。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教师家访和家长会议制度,密切与家长的联系,及时反映和了解未成年人情况。第八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在R生健康、教育部门指导下做好在校、在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按照规定设置卫生室,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药品和急救器材,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学校、幼儿园应当创造条件积极组织未成年人参加体育锻炼和户外活动。未成年人不宜参加体育锻炼和户外活动的,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照顾或者准予其请假。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饮食安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落实校长
7、、园长集中用餐陪餐和家长代表用餐陪餐信息公开等制度。第十条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处分未成年学生或者责令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停课、转学、退学。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前,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申辩,并对申辩的内容予以答复,不得因申辩加重对未成年学生的处分。第十一条学校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依法治理、预防犯罪等工作。法治副校长应当每学年面向师生开展不少于四课时的法治教育。第十二条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以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有下列行为并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欺凌行为:(一)殴打、
8、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六)逼迫他人自残、自虐:(七)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预防和处置机制,成立学生欺凌治理组织,开展防治学生欺凌专题教育,设立学生欺凌投诉、求助通道。对学生及其家长的投诉和求助,学校应当及时处置。学校应当引导、支持学生和学生家长及时报告所发
9、现的欺凌情形,对报告人佶息保密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重点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的未成年学生;未成年学生有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发现其可能被欺凌的,应当立即向学校报告,学校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不同学校未成年学生之间发生的欺凌事件,学校应当主动沟通,协调解决。必要时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和教育、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联合调查机制,进行认定和处理。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并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加强管教的要求。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
10、得障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教育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为未成年人观摩学习、社会实践、体育锻炼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学校应当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期向本校未成年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校内体育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向非本校未成年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校内体育设施。第十五条鼓励发展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相关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中的能力建设、心理干预、权益保护、法律服务、社会调查、教育矫治、社区矫正、家庭教育指导、家庭监护能力评估以及收养评估等专业优势。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引
11、导公益慈善组织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有针对性的服务。鼓励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托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或者站点等公共服务场所,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心理健康等公益性指导服务。第十六条文身服务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或者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医疗美容机构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紧急救治情况下无法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文身服务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或者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
1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医疗美容机构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七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录用工作人员或者招募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人员时,应当要求应聘者提交承诺书,并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域内的基层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
13、害、吸毒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招募。对处于尚未作出违法犯罪生效处理决定的人员,暂缓录用或者招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对工作人员是否具f前款规定的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复核违法犯罪记求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复核结果。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学校、照片、图像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对于合法披露含Iir前述内容的画面和声音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应当采取
14、技术处理,达到不可识别的标准。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监督管理未成年人使用智能终端产品。家庭、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网信、公安、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指导行业内市场主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加强刻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第二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利用网络发布或者传播诱导未成年人自残自杀、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崭的信息,应当向公安、新闻出版、网信等部门投诉、举报。公安、新闻出版、网信等部门通过举报渠道或者敏感词监测等技术手段发现
15、前款信息的,应当及时处理。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未成年人文化、体育、科普等活动场所和设施。县(市、区)应当建设至少一所综合性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应当就近新建不低于原标准的活动场所和设施。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热线,负贲受理、转介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诉求,收集意见建议,提供咨询帮助。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受理的咨询、检举、控告和报告等事项应当纳入接诉即办工作体系。民政、教育、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建立沟通联动机制,及时掌握相关热线信息。对情况紧急
16、的,应当立即采取救助保护措施,并及时转介处置。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负责收留、抚养依法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拓展社会服务功能,发挥场地、资源等优势,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康梵训练、托养照料等社会化服务。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开展家庭监护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监护能力认定、监护干预帮扶、贡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申请撤销或者恢复监护人监护资格的参考依据。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在首次接触被限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