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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巩固本科教学基础地位,深化本科教学改革,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是学校的基本教学制度。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是学校教师聘任的基本条件,教学工作是教师考核的首要内容。第二章职责和要求第三条学校按教学年度对教授为本科生授课进行考核,在一个教学年度内教授必须为本科生
2、授课。第四条全职在岗具有教授资格的教师在退休之前,每学年为本科生授课时数不低于32课时(不折算系数)。“双肩挑”教授按照学校规定酌减。第五条鼓励教授为本科生开设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鼓励资深教授、有关行业精英共同承担新生研讨课程、学科前沿类、讲座类、实践类课程。鼓励优秀知名教授、高层次人才组成授课群体,共同为本科生开设课程。第六条教授与其他教师联合开课的,应在课程实施方案中明确教授所讲授内容。第三章实施与考核第七条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列入考核评价的基本条件。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的情况考核一般安排在12月份。教授未按上述规定给本科生上课的,其个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直至下次考核合格前,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评
3、优评奖。对于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者,不再聘任教授岗位。第八条教授在教学年度内可不为本科生授课的情形包括:学校批准的国内外培训学习超过八个月、学术休假超过八个月、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有三甲以上医院证明)、其他导致长时间不能授课的不可抗力因素。教授所在单位应严格核实情况,做好审查工作。第九条教授因上述原因确实无法为本科生授课的,需履行审批程序。由本人书面申请,教授所在单位审批,并以书面形式报组织人事部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第十条教授所在单位要切实做好教授授课的服务工作,为教授给本科生上课创造条件。第十一条学校定期开展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情况的专项检查并予以公布。对于有未按规定为本科生授课教授情况的学院,在学校年度教育教学考核中对学院进行扣分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组织人事部、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XXXX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