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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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2、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第五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

3、,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不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第七条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I(X)O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

4、抄送保荐机构;(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将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第八

5、条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本制度第七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第九条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十一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

6、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三条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如下:公司对募集资金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经办人员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

7、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和投资管理部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第十四条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R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

8、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第十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

9、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第十六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第十七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帐情况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十八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10、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九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口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闲置募集资金用

11、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二十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头像的行为

12、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一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晶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3、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第四章超募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应根据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相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4、后及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第二十三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

15、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第二十四条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公司最近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二)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示同意。公司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应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在公告中披露。第二十五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一)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帐时间、金额、超募金额、超募资金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超募资金使用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二)超募资金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逐项说明计划投入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三)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包括公司流动资金短缺的原因,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节约的财务费用,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及时间安排(如适用);(四)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程序及表决结果;(五)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六)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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