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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河长巡查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水利部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进一步细化各级河长职责任务,规范各级河长履职行为,发挥各级河长履职作用,推动河长制工作落地落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巡查制度。第二条巡查主体。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河长为巡查主体,要定期开展巡查活动。第三条巡查内容。(一)乱建行为:重点检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无影响河势稳定和水生态安全的生产建设活动,如擅自修建临河、穿河建筑物、构筑物,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在河滩和护岸开垦种植等现象。(二)乱倒行为:重点检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无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废土弃渣、工业固废危废等现象。(三)乱排行为:重点检查临河排口水体
2、有无异味、异色、混浊、絮状沉淀物等异常现象。(四)乱采行为:重点检查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现象。(五)乱捕行为:重点检查河道有无非法设置渔网、地笼,非法电鱼、毒鱼、炸鱼等乱捕现象。(六)其他:重点检查洪水过后河道有无垃圾漂浮聚积和悬挂树枝,有无护岸塌方等险情。优秋季节有无浮萍水草大肆生长等影响水生态的现象。(七)下级河长履职情况。第四条巡查频次。总河长每年不少于1次,区级河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镇(街道)级河长每月不少于1次,村(社区)级河长每周不少于1次。针对问题较多的河段,有关河长应当加密巡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协调督促解决问题。第五条巡查要求。各级河长在各自担任
3、的河流巡河时间不少于5分钟,巡河距离不少于200米。区级河长开展河道巡查调研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可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办公,协调统一各方意见,研究问题整治措施,明确问题整治要求。巡查调研前,可安排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先行明查暗访,掌握河道存在的突出问题,征询有关地方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了解基层干部职工和群众意见。镇(街道)、村(社区)级河长开展河道巡查要以发现问题为导向,充分发挥“吹哨人的作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劝阻和制止,对发现的问题自已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上级河长或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第六条联防联控。跨行政区域河道设立共同上级河长的,最高层级河长按照“一盘棋思路,统筹协调管理和保护目标,明晰河道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区的管理责任。联合河长结合河道管护实际和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巡查,要加强会商、信息共享、协同治理、联合执法等工作,协同落实管理和保护任务。第七条考核应用。将河长巡查履职和各级督查暗访情况纳入河长考核内容。对目标任务完成且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表彰激励;目标任务落实不到位的,或者考核不合格的,组织考核的总河长、河长及时约谈提醒或提请问责被考核对象。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