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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曲沃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发挥县级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动用及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根,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含食用油)。第三条县级储备粮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调控顺畅、安全有效的原则。第吗条县人民政府全力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工作机制,按照省
2、市下达的储备粮总量计划或者动态调整要求,确定县级储备规模,制定、下达县级储备粮计划。负责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安全,依法依规履行县级储备粮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第五条县发改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组织落实县级储备粮计划,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加强粮食储备信息化建设,对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以下统称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县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县直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县级储备粮相关工作。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保证县级储备粮信贷资金需要。第六条
3、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日常运营管理,对承储的县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承储单位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管。第七条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储备粮。第二章第八条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省、市下达的储备粮总量计划、本县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县级储备粮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县发改局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计划,会同县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承储单位应当根据所下达的计划,具体组织实施。第十条县级储备粮按照规定实行均衡轮换。承储单位应当结合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品
4、质和入库生产年限,逐级提出轮换计划申请,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第三章储存第十二条县发改局按照布局合理、节约成本和便于监管的原则确定承储单位。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仓(罐)容规模达到县级储备粮安全储存的规模,仓储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方式、品种、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三)具备粮食储存安全需要的智能化仓储设施和信息化管理技术;(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以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的仪器和场所;(五)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六)运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运营记录;(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储备根管理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县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制度;(二)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储存期间,每年应不少于2次对库存粮食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