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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中市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是指排污单位或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给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不良影响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晋中市范围内依法应当由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查处,且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第五条举报人举报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可以选择下列任一举报方式:(
2、一)拨打12369环保举报热线、登录晋中市环保局门户网站或在12369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二)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举报;(三)到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进行举报。第六条市环保局统一受理举报人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举报。在进行登记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职责权限,将举报线索移交至相关部门办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情况告知举报人。案件办结后,负责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不O第七条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各部门依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管辖权限具体承办移交举报线索的核实、审查及立案等工作。第八条市环保局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九条举报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3、实行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如实提供以下内容:(一)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信息;(二)环境违法行为主体,包括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三)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四)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其他相关材料,如照片和视频材料等。第十条举报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实行现金奖励。第十一条经调查属实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举报,市环保局可根据举报线索的环境危害程度、因举报避免的环境污染损害程度及举报人协查情况,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举报人有权获得100-100O元奖励:1.市建成区违规使用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县建成区违规使用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2,禁煤
4、区”内生产企业违规使用燃煤的;3 .工业生产企业未采取密闭、围挡、苫盖、清扫、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4 .在建成区及周边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举报人有权获得100O-100Oo元奖励:5 .错峰生产企业未落实有关停、限产要求的;6 .涉气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不落实有关减排措施的;7 .工业企业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或擅自停用环保设施,偷排偷放、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8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散乱污企业违法生产的;9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
5、洞或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10 .向水体排放、倾倒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11 .工业企业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的;12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非法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危险废物的。第十二条同一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原则上只奖励一次;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只给予第一举报人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时间为准;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金由举报者协商分配。一次有效举报中查实举报对象具有多种违法行为的,以最高奖励为准,不累积奖励金额。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若该企业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
6、并获取相应奖励。第十三条市环保局每月10日前对查实的举报线索进行梳理汇总,按规定进行奖励。第十四条市环保局对举报线索办理结果进行公示后15日内,通知举报人兑付奖金。举报人自接到市环保局通知之日起7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取奖金相关手续。举报人逾期不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不在奖励范围内:(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核实的;(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五)匿名举报无法获得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六)环保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责任部门
7、的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举报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第十六条受理、承办举报线索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受理或接到查处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的;(二)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三)应当奖励而不按规定发放奖金或滥发奖金的;(四)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或举报内容的。第十七条市环保局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登记记录、调查情况、举报人资料、奖励审核资料和奖金发放情况等。第十八条举报人涉嫌故意虚假举报,妨碍公务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十九条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财政保障,实行专款专用。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