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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交通肇事罪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交通雁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遇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客观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平安,所谓交通运输是指铁路交通运输,海上交通运输,马路交通运输和空中交通运输,由于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的速度快,运载量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使公私财务遭遇重大损失,因此造成严峻后果的,以犯罪论处.2、本罪的客观方面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IE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遇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需具备两个条件:是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
2、行为,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缘由,也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作为的方式如酒后开乍,超速,强行超车,错扳道叉等,二是必需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更任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遇盎大损失的行为,假如行为人员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峻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3、本罪主体是般主体,既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贡任实力并U.实施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因而发生Iii大事故,致人至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遇戊大损失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邪主体,当然在实践中多为交通运辘人员.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既可以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表现为过自信的过失
3、,尽管过失的表现形式不同,但行为人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心理状态却是一样的,既在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峻后果,至于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本身,则可能是仃意.也可能是过失。二、认定交通聚事罪应用意区分的界限划清交通架事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把握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要看行为人有无违章行为,总成多大的危害巨朵;其二,是要看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发生的事故有无过失,构成交通肇事邪,必需造成了他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并且,这种危害结果必需是由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干脆造成的“同时还应特殊留意以下四点:(I)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行为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但并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成立本罪。(
4、2)因果关系。虽然发生了严峻后果,但假如严峻后果与行为人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本罪.(3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虽然造成了严峻后果,但行为人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缘由引起的,亦不能认定本邪。(4)行为人在事故中应当负肯定贡任。发生交通事故的缘由往往比较困难,在很多状况卜.,行为人与被害人均有贪任,假如行为人对事故不负货任或者仅负次要货任,也不能认定本罪.刑法实践中,有的事故的发生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的,诸如交通路途的隙碍,自然灾难,他人有息或过失行为的干扰对于完全由强事的交通运输人员的违章行为引起的交通事故,自然由其完全负员;对完全由被害人自己的过失而造成的揖
5、大事故,则应由被害人自己负贡;对于交通运辘人员与被古人双方过失引起的事故,则应杳清双方过失的状况,对交通运输人员从轻或者减轻惩罚,此外对那些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缘由造成的重大事故,则应作为意外事故处理,对一般的违反治安管理和交通法规的行为,免就造成了肯定危害结果但没有达到上诉严峻程度,应由公安机关或交能部门作为一般交通事故处理.,三、交通碓事罪共犯的定性关于指使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致使被击人死亡的定性问题,曾在司法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辩,有学者认为应构成间接有意杀人罪。1有的认为应定包庇罪,2有的认为限于交通肇事罪人等等。3时之间,众说纷纭,I1.不论何种说法精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
6、肇事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3)为此作出了权威的规定,其第五条第2款规定,“交通聚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全部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聚事人逃逸,致使被击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残废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给予辩划上了个句号,可是要这个句号划的完备吗?笔者在此提出了侦疑交通聚事罪作为典型的过失犯罪,存在共同犯罪吗?即使存在,以交通碌事罪的共犯论处又合理吗?学术界对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进行了广泛的讲座在不考虑二次肇事致使另外被害人死亡的状况下,不外有(D“有意论”,认为“只适用于由交通肇事邪转达化而来的有意犯邪”4这样“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便
7、仅限于有意。(2)“过失兼间接有意论”,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包含水量过失与间接有意。如有论者认为:“磁事后逃逸,不能解除籁事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看法,但这是策事后的结果行为,主观上是为躲避法律贡任,因而应定交通荣事罪”。5(3)“过失论”,认为这一规定只适用丁行为人交通碓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不包含因有意(包括干脆有意和间接有意)致全死亡的状况。697刑法中交通架事罪规定的太过模糊,而实践中又有碓事后(间接)有意杀人的状况,以致使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产生困难,为此,说明第五条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是,“行为人在交通第事后为躲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
8、亡的情形”,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雁事后为躲避法律追究,聘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降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峻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其次百三十二条、其次百:十四条第2款的规定,以有意杀人邪或者有意损害邪定罪惩罚”.这虽解决了此种状况以往以交通架事罪其次、三个档刑定罪罪竞不符、竞任不明确的问题,将有意杀人(损害)从中分别出来加以科学的界定,但是未带离现场的遗弃权致使被害人死亡,就职没有有海至少是间接有意的可能吗?肇事后逃逸的主观心理主要有荣事后,凭阅历认定被需人受伤不理,胆怯担当法律费任或民事贡任而驾车畏罪潜逃:认为被害人己死,心慌意乱未及查看伤者便逃逸,实际伤者当时未死
9、,后因抢救不刚好而死亡: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受伤严惩不立刻救治会仃死亡危急,仍到乍逃逸,前才者明显属于过失的心理状态。因逃逸致人死亡,应为交通锻事罪第3个量刑幅度,但后者则不得不让我们往间接有意Jt林,而且理解为不作为的有意杀人并无不行。构成不作为犯罪须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为前提,这里的义务可以是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行为人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以及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引起等。而在91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第七条中就有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需马上停滞不前车,当事人必需爱护现场,抢救伤并和财产”可见求助伤者是第事拧应尽的义务,属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而不是基于一般观念和法理的
10、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当然这里的法律规定,既指其他法律的规定,又指刑法的规定,具有法规定的双重性”。7被害人因肇事行为身受重伤,生命处于危急状态,行为人有义务消退这种危急状态,行为人不对被击人实行主动的抢救措施,驾车逃逸,造成被击人死亡,这完全符合我国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聚事后弃伤者于不础,明知不刚好抢救,;被害人就仃可能死亡或伤残.放任这种严峻后果发生,行为人在主观上完全具有间接故决的罪过形式,此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新的邪过,客观上具有新的犯罪行为和新的犯邪结果,因而完全构成新的犯罪(间接)有意杀人罪.理论界通行观点认为交通能事那是典型的过失犯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11、可能发牛.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开,以致发生肇事结果.换言之,本邪的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怀违单行为所造成的严惩后果的心理看法。在交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死亡结果的发生.不仅基于架事行为,更主要的还在于逃逸行为。逃逸行为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必定干脆的因果联系,否则只能适用其次个量刑幅度,这种过于过失心理状态起先于实施违单行为和杀事结果发生.过程中,交通杀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只限于过失行为而不能包括间接有意,更不能包括有意,即肇事者违反交通法规致人重伤,其依据自身阅历收武断认为不会出现死亡结果。在整个荣事过程中,行为人心态会发生改变,但改变后的罪过不再属于本罪的罪
12、过,作为基目空一切犯邪构成(笫一个量刑幅度)的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对手情节加重的犯邪构成(其次、三个量刑幅度,必定已符合基本的犯罪构成,否则便失去成立本罪的根基。而且“致人死亡这法律术语在新刑法中,除法律有特疲规定的以外(如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有意杀人罪、有意损击罪),只能理解为过失致人死亡,在交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条款中,立法并无特殊规定,因而只能理解为过失致人死亡,即行为人对被害界的死亡抱有侥幸心理,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因而过失致被害者死亡,有学者也指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只适用于过失致人死亡的状况。该学者的理由如下:(1)符合犯罪构成理论;(2)符合法律规定的文义:(3)符合立法原意,仃
13、利于实现立法目的;(4)有利于实现罪行相当。8当然柒事后再有意或过失发生另一起交通事故致使他人死亡的状况乂另当别论,我们这里不予考虑这种状况。既然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那么其共同犯罪能否成立?因为刑法第25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依据他们所犯的罪分别惩罚。”由此可见,M说明仍未能贺满解决问题.虽然它将逃逸的有.意犯邪行为(带离现场遗弃或隐匿)分别出来,但当逃逸行为的主观罪过为间接有意或有意时,同样也超出交通第事罪的适用范国,因为任何一种犯罪,不能同时既是过失犯罪,又是有意犯邪,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假如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有意看法,但却按过失(交罪)定罪
14、,明显有违怯理。说明至少存在以卜.问题;(D交通肇事后未将伤者带离现场的逃逸过失致人死亡应定交耶,但若为间接有意仍定本耶,则丁法理无依,按法理应定为(间接)有意杀人罪。(2)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本身就存在先天不足。有学者指出:指使逃逸的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不作为形式的致人死亡的行为,行为人的指使,不仅仅是教唆逃跑,事实上是教唆或梢助派事中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因而行为人也随着架事者新的犯罪行为的实施而构成新的犯邪的教唆犯。行为人和肇事者都构成间接有意杀人邪,旗事者是实行犯,行为人是教唆犯,9即行为人和杀事者属于间接有意杀人罪的共犯。尽管说明间接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可是过失共同犯罪解除了过失教唆的可
15、能,而且在行为人指使逃逸前簟事者己经构成交通肇事邪,行为人耍构成交通肇事邪只有在其指使或强令肇事者超速开车以及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状况卜.才能成立,这才符合犯罪构成原理,6说明第三条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点,笫-:条规定,”交通籁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说明其次条第一款规定和其次款第()至第Qi)项规定的情形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躲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这里的“具备情形”就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皮之不存,毛之焉附”?由此指使逃逸以交通荣事罪论处本身也还是存在问题。指使逃逸与荣事者自己逃逸本没有什么质的区分,因为聚事行负有救助伤者的义务,所以野事者对致人死亡的后果,以交通肇事罪的第3个量刑幅度
16、论处并无不行,而指使逃逸的行为人,假如在其不明知被害人伤情严峻,不刚好救助会死亡的状况下,换言之是一种“过失”的指使时,对其既不能以间接有意杀人罪论处,也不能以交通赞事罪论处,在这种状况下,是肇事者负有救助义务,而非指使者负有救助义务,此时策事都有照旧构成具有逃逸这加重情节的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出于私利(躲避民事责任或免受牵累等)而见死不救的行为违反了社会伦理道福,应受指货,但我国刑法未规定见死不救罪,笔者认为对此种状况下的指使逃逸以无罪处理是比较相宜的。四、交通岁事罪的惩罚我国刑法依据交通第事罪的情节,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依据刑法第133条规定,犯交通辕事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殊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卜.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条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