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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研究生校外学习课程的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我校研究生教育的不断发展,我校研究生的学术交流活动日益增多,学术交流的形式也更加多样。为加强对赴合作高校学习研究生的管理,规范研究生在合作高校所学习课程及所取得学分的认定及成绩转换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在国家公派项目、校际交流项目、院(系)际交流项目派出交流期间于合作高校所修课程,以及双学位、联授学位等联合培养项目外派、来校研究生在合作学校所修课程。第二章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的要求第三条研究生的校外学习单位应为我校认可的高校或科研机构,在校外所学课程与其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相近或相同,学时相当,学生所在
2、学院(系)可以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同类课程认定,具体规定如下:1、申请转换的我校课程应为学生培养计划中尚未修读课程。2、双学位、联授学位等联合培养项目协议中对可转换课程有具体约定的,在约定目录内的课程可申请转换。3、除经批准的特殊国际合作办学项目外,硕士研究生在我校修读学分不得少于10学分,博士研究生在我校修读学分不得少于5学分,其他学分可申请由外校转入。4、对于我校派出研究生,其必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学分必须在我校取得。第四条研究生在合作高校获得的成绩,若为与我校相同的评分等级,则直接以等级登录;若为百分制或其它评分方式,则按参考标准换算为我校评分等级后登录。第五条研究生在合作高校学习期间,不
3、允许以自修的方式取得本校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的学分。第三章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的程序第六条双学位、联授学位等派出研究生,应依据联合培养协议的约定,参照合作院校的课程设置并结合本人专业培养方案情况,与导师(组)商议拟定在合作高校学习期间的学习计划,并填写XX大学申请选修外校研究生课程审批表,经导师同意和学生所在院(系)批准,在所在院(系)研究生教务办公室备案。未经双方导师同意和学院(系)批准,学生在外校学习期间不得更改学习计划,私自学习的课程不列入认定范围。第七条原则上,申请转换学分的课程均需在赴合作高校交流前或返校前进行审批。如遇对方院校课程调整等情况,学生交流期间临时修课,或因交流前没有课程介绍
4、等原因,无法提前选定的课程可以在学生返校后,完成选修外校研究生课程的申请报备工作。第八条研究生回校后应尽早通过流程平台提交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第九条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基本工作流程为:研究生提交申请、导师审核、任课教师审核并建议转换后我校成绩、院系审核、研究生院审批并确认转换后我校成绩。研究生提交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I)合作高校出具的课程成绩单原件(由导师或院系教务阅后退回)和扫描件;(2)申请转换的外校课程的课程大纲或课程简介;(3)学生派出前审批通过的XX大学申请选修外校研究生课程审批表(通过双学位、联授学位等联合培养项目来校的学生不需提交)。第十条凡上述手续不完备、派出前未办理审批手续、回校后未办理相关手续及提交相关材料者,其课程成绩和学分不予认定、转换。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XXXX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