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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海管理,切实提高用海审批效 率,保证海洋空间规划的实施,加强海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 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 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 管理活动。法律规定由国家审批的项目除外。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海洋局、浦东新区海洋局、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统称海洋管理部门)根据 职责分工,负责建设项目
2、海域使用许可审批管理工作。上海市海洋局可以委托上海市海洋局行政服务中心具 体承担本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审批有关工作。第四条(用海预审申请)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 及海域使用的,用海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申报审批、核准 前向海洋管理部门提出用海预审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第五条(用海预审提交材料)用海申请人取得用海预审意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海预审申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 况,项目拟用海选址、范围、面积等用海情况,占用海岸线 情况,项目用海平面布置情况等);(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送审稿):(三)申请人的资信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 份证明等
3、)。第六条(用海预审审查程序)海洋管理部门收到材料后,对需补正材料的,一次告知 用海申请人补正要求,对材料齐全的,出具收件凭证,并组 织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预审意见征求、现场踏勘、 权属核查等工作,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建设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空间规划;(二)申请海域是否已设置海域使用权;(三)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四)海岸线利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五)是否存在化整为零、拆分申请、分散审批的情形。海洋管理部门经审查后应当在收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第七条(预审意见有效期)用海预审意见自用海申请人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有 效期内,建设项目拟用海面积、位置、
4、用途发生改变的,用 海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用海预审手续。第八条(海域使用许可申请)用海申请人在建设项目获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后,应当 向海洋管理部门提出办理海域使用申请。第九条(海域使用许可申请材料)用海申请人向海洋管理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应提交 以下申请材料:(一)海域使用申请书(含申请海域坐标图,一式三份):(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报批稿);(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四)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提交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许可文 件。海洋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的,或者用海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予以受理,向用海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
5、的,发 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第十条(海域使用许可审查)海洋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用海审批意见征求、论证报 告公示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等工作。已取得用海预审意 见的建设项目在海域使用许可审查时不再组织开展海域使 用论证报告评审,如有必要可再次进行现场踏勘和权属核查。海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10个工作日 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或者区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的, 海洋管理部门应当向用海申请人送达海域使用权批准文件; 经审批不同意的,海洋管理部门应当向用海申请人书面说明 理由。第十一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公示和评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海域 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按照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 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的 期限内。第十二条(缴费登记)用海申请人取得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后,应当按规定 缴纳海域使用金,并至市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登 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第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5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