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乡开展“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合作经营助推乡村振兴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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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乡开展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合作经营助推乡村振兴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推进XX县林改再出发,持续推动林业资源转换为资产、转化为资本、转变为资金,进一步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助力乡村振兴,实现“百姓富、村财稳与生态美”的和谐统一,打造“青山绿水是无价之宝”的实践基地。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经营现状XX乡土地总面积X万亩,林业用地面积X万亩(其中:生态公益林XX亩),森林覆盖率65.42虬现阶段,我乡在林业产业方面还存在着以下四个方面问题:一是林权结构小型化、林地状态分散化;二是林地经营资金投入不足,林地经营管理方式粗放,

2、林地出材量低;三是因林改历史遗留问题,林地使用权矛盾纠纷多;四是日常管护不到位,导致村集体资产流失。为提高发挥我乡林地效益,持续提高林业碳汇增量,增加村民、村财、乡财收入,以林业振兴带动乡村振兴。在广泛征求民意和认真研究后,我乡拟以现有的林地和林木资源与县内的国有林场开展合作,发挥国有林场在人才、资金、经营水平等方面优势,开展“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合作经营,达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目的,助推乡村振兴。二、合作模式无林地合作造林和现有林合作经营两种。(一)无林地合作造林1.合作模式:以“国有林场+乡办企业+村集体合作社+农户”股份制模式,乡办企业、村集体合作社、农户以林地入股进行利

3、益分成(农户林地须与村集体合作社签订相关协议加入合作社),实现“集体林地入股,集约经营增效”的绿色富村合作造林。2 .合作范围:全乡境内乡办企业、有集体林地的村民委员会、取得集体林地承包权的农户,四至清晰且无纠纷的林地。3 .合作经营期限:合作造林山场经营期限到林木主伐期(一个轮伐期)。林木至主伐期未采伐的山场,合作经营期限顺延至林木采伐结束。4 .利益分配:(1)新一轮合作造林地块,国有林场从造林后第二年起每年12月15日前按每亩10元预付林价款给村委会,支付的最高预付资金按第35年封顶计算。山场的经营利润收益,国有林场与乡办企业、村集体合作社按69:31进行经营利润分成(预付的林价款在抚育

4、间伐时扣回,待主伐时进行最终结算;合作期间山场不进行经营利润预分红)。为更好促进国有林场与乡办企业合作,国有林场允许乡办企业入股部分国有林场所持有的股份,且乡办企业前期不进行投资,待采伐时结算抵扣。(2)国有林场承担造林、幼林抚育及其它促进林木生长的营林措施、森林资源的管护、森林保险等用于合作造林地块的所有费用。主伐时扣除木材生产成本(包括木材直接生产成本、划区调查设计费、短途运输费和木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费用)后分配经营利润。(二)现有林合作经营1.合作模式(1)股份合作。双方合作经营的林木资源经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国有林场占51%股份,村集体合作社占49%股份

5、,若村集体合作社占股份比例需低于49%双方经协商后在合同中予以明确。(2)保底出材量合作。根据各村的具体立地条件,经合作双方协商一致,由国有林场保证采伐时最低出材量,最低出材量收益归原林木所有者所有(扣除木材生产成本),超过出材量的部分作为利润,由国有林场、乡办企业、村集体合作社进行分配,具体比例由各方协商后在合同中予以明确。2,合作范围:林权属于乡办企业、村集体合作社(含加入合作社的农户),可进行商品性经营的没有林权争议、林地坡度35度以下、不属于重点生态区位、优势树种为杉木或马尾松的人工林木资源。3 .合作经营期限:双方合作经营林木资源的期限截止到本次合作经营林地内的所有林木采伐完毕为止(

6、防火林带除外)。4 .利益分配(1)无论何种合作方式,国有林场从协议签订后第二年起每年12月15日前按每亩10元预付林价款给村委会,支付的最高预付资金按第35年封顶计算,待主伐时进行最终结算。(2)股份合作模式下,现有林合作经营成本自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后,所产生的合作林木资产评估费、中幼林管护、抚育、保险、主伐林木生产成本等用于合作经营地块的所有费用,按照双方各自所占股份比例承担费用。国有林场支付给村集体合作社其持有股份的转让款在主伐时一次性结清。(3)保底出材量合作模式下,国有林场在主伐时先行支付所保底出材量的价款后,且在扣除木材生产成本(包括木材直接生产成本、划区调查设计费、短途运输费和木材

7、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费用)后,根据不同林组林场按协议约定的比例获取利润分配,若低于所承诺的最低出材量时国有林场须按约定的最低出材量支付价款,且不参与利润分配。三、合作主体职责1.国有林场职责:负责经营管理与乡办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新一轮合作造林、合作经营的山场,向上争取营林项目资金,做好合作经营山场的森林培育、抚育间伐、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森林经营日常管理工作。2 .乡办企业、村集体合作社主要职责:提供权属清楚、无纠纷、相对集中的集体林地、林木资源,动员、整合村民加入合作社,做大林地规模;及时制止村民侵占林地、毁林造林和种果竹等行为,协助做好森林防火等工作;协调营林、采伐等生产活动涉及的

8、道路开设等矛盾纠纷;积极配合国有林场将合作的林木不动产权证及资源档案过户至国有林场。3 .农户主要职责:确保自己入社的林地四至清晰且无纠纷,积极配合国有林场经营管理。4 .合作经营的相关细节问题,合作双方可以在本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具体协商议定,并与国家政策法规的调整相一致。四、创新发展1 .制发“林票二对可以开发“林票”的森林资源资产,根据合作方的需要,由国有林场为依托,向合作方制发“林票”,使合作方可以看到实实在在的收益,并通过“林票”在融资市场提前进行融资收益,增加合作方的收入,实现金融收益。2 .开发“碳票”。对标“双碳目标”,对不同的森林资源,选择适当的林业碳汇开发,开发林业碳汇,增加碳

9、汇收入,助力“碳达峰、碳中和3 .开展森林认证。适时开展森林认证FSC,提升森林发展空间、增加竞争优势、提升社会形象、开拓国际渠道、获得更多支持,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有关所站任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做好森林资源合作经营各项工作。乡林业站要开展林地摸底调查,广泛宣传森林经营合作模式优惠政策,积极开展合作经营试点工作,按照成熟一个村签订一个村,最终实现全乡推进。各村要及时成立村集体合作社,并积极宣传动员、整合村民加入合作社,做大林地规模,各村开展森林经营合作成效将纳入年终绩效考评范围。(二)强化统筹协调。乡领导小组要牵头做好乡

10、域范围内森林资源合作经营工作的政策解读、资源整合、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督促乡办企业、村集体配合做好护林防火及其他工作;积极与合作的国有林场沟通协调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各项问题,确保其按时足额支付各类资金,稳定村集体收入,同时对合作造林的山场加强管理,加大资金投入,提升林分质量,提高森林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三)提升合作水平。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合作社、农户利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低产林分改造等林地入股或现有林木资源与国有林场开展森林经营合作,对即将到期的山场要提前共同协商,在采伐后继续进行新一轮的合作造林,村集体要及时收回其他流转、承包经营中违约应终止或期限到期的集体林地与国有林场合作造林,稳步扩大合作面积,做大集体经济,增加村财收入。鼓励国有林场积极向上争取项目和资金,创新合作模式,不断总结提升林改经验,为XX林改提供“XX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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