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学籍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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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效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

2、实施办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儆好学生学

3、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二、抓紧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办法确定了省

4、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已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调整,尚未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三、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要按照职责划分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主要内容是,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箝变动操作办法等。对省级培训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实施。四、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加快制订实施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工作任务和时间表。要建立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

5、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我部安排教育管理信息化经费和其他经费时将与办法实施情况和成效挂钩。五、营造实施办法的良好舆论环境。要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家长通知书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重点介绍必要性、重要性和预期成果。要取得家长理解和支持,使办法家喻户晓。要让教育部门认识到办法对于科学决策的价值,让学校感受到对于提高整体管理水平的作用,让家长和社会体会到教育部门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服务水平的坚定决心。一、管理权限与职责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第二条各级教育行

6、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第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力、)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二、新生入学第五条市、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

7、时办理入籍手续。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学校和当地乡镇、村要跟踪调查,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为止。第七条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含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与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第八条新生入学的办理1、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7月底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2、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

8、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等有关3、农村乡(镇)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绐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4,城市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七月底前,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按施教区分配绐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经核查后发放入学

9、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5、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6、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7、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应做好跟踪调查和详细记录,报告当地*和教育行政部门,确保不让一个孩子辍学。8、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须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为19位:第1-6位表示省、市、县编码,第7位表示学校类型,第8位表示学校*质,第9T1位表示学校编码,第1275位

10、表示学生入学年份,第16T9位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9、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确属应在本地入学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10、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规定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暂住*、务工*、住房协议)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级的可以建立学籍,非起始年级的按转学处理。Ik民办学校跨市(区)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地的学生名单。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12、学生在小学、

11、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须向学校交验更改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学校更改备案后在规定时间(小学、初中在升学报名前)持复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手续。13、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可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14、学校招收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必须入籍,不能作为借读生处理。三、转学第九条学生家庭户口及住址跨省、市、市(区)、乡(镇)迁移的,准予转学。学生单人户口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初中学生在本市(区)、本乡(镇)内不转学。第十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第十一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后

12、,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第十二条转学*作流程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住房*等原件。流程二:转入她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札并由学籍管理员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与户籍迁移*、住房*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转学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到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后连同学生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说明:1.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2、转入学校

13、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须经泰州市教育局同意,并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学校要及时将转入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四、借读第十三条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第十四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取得学籍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第十五条借读*作流程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借读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同意借读*交到借

14、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安排借读。说明:1、同一地区小学、初中原则上不办理借读手续。2、借读生的数额不得多于在籍生数的5%不得影响正常在籍生的学习。3,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工作、长期支援边虢、现役*人(含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4、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5、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6,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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