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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韶关市滋江区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推荐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全区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人民调解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在全区范围内对热爱调解事业、成绩优异、社会反响良好的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先进评选和表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评选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对评为国家模范人民调解组织和模范人民调解员、省优秀人民调解组
2、织和优秀人民调解员、市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的奖励,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评选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扎根基层的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主渠道功能和“第一道防线”作用,有效推动平安渍江、法治演江建设。评选能够深入把握方针政策,熟悉法律法规,精通相关业务,掌握调解技巧,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调处矛盾纠纷成效显著,为维护一方的社会稳定作出了较大的贡献的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二)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广泛宣传评选“先进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活动的重要意义,发动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积极参与,主动接
3、受社会监督,确保评选活动的公正性。(三)坚持评先争优的原则。要坚持标准,好中选优,使评选活动真正成为鼓舞士气、创先争优、激励先进、推动工作的过程。第四条本办法评选先进人民调解组织的范围为已上报区司法局备案的镇(办)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评选先进人民调解员的范围为经各人民调解组织推选、聘任产生的,已上报区司法局备案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不含公职人员)。第五条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的评选,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区级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名额按照备案人民调解组织总数的10%确定,评选先进人民调解员名额按照备案人民调
4、解员总数的3%确定。第六条区级先进人民调解组织的评选设金牌人民调解组织、银牌人民调解组织和铜牌人民调解组织,其中金牌人民调解组织数量占奖励名额的10%,银牌人民调解组织数量占奖励名额的40%,铜牌人民调解组织数量占奖励名额的50%o对评为区级先进人民调解组织的奖励标准为:金牌人民调解组织2000元、银牌人民调解组织100O元、铜牌人民调解组织500元。对评为国家级模范调解组织、省级优秀调解组织、市级先进调解组织的,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O元。第七条区级先进人民调解员的评选不分等级,奖励标准为500元。被评为国家级模范调解员的,奖励标准为2000元。被评为省级优秀调解员的,奖励标
5、准为1500元。被评为市级先进调解员的,奖励标准为100O元。第八条评为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程度高。至少做到“十有”,即有名称、有场所、有印章、有标识、有徽章、有标牌、有程序、有文书、有档案、有制度;有规范调解室,调解室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调解室整洁美观、庄重大方,张贴人民调解制度和人民调解宣传标语,配备相关办公设施设备。(二)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调解矛盾纠纷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成效明显,调解成功率98%以上,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报告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为基层社会治理和平安淡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三)制度健全,工作规范
6、。调解工作资料完备,统计上报及时、准确,积极申报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九条评为先进人民调解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热爱人民调解事业,带头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二)工作业绩突出。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二年以上,调解矛盾纠纷数量多,调解成功率、协议履行率高,或者面对突发情况,临危不惧,有效防止矛盾激化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事迹突出。(三)调解技能强。认真学习贯彻人民调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业务,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和较强的调解技能,实践中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善于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采取
7、针对性的调解方法;注重研究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特点规律,总结调解经验做法。(四)廉洁自律。甘于奉献,不计较名利得失,公道正派,严格遵守调解工作纪律。(五)个人及其所负责的单位没有出现因调解不当导致“民转刑”案件、非正常死亡事件或者因徇私舞弊、调解不公,导致当事人投诉、信访等被一票否决的情形。第十条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评选应当依次遵循下列程序:(一)推选申报。先进人民调解组织的评选,应当先由符合评选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书面申报,先进人民调解员的评选,应当先由所在调解委员会民主推荐。并认真填写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审批表先进人民调解员审批表(表中主要事迹不超过三千字)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二)
8、审核。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镇(力、)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所在地的镇(力、)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审核同意;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区司法局负责审核同意。(三)考察。由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考察,根据考察结果进行初评,向社会公示初评结果并征求意见。(四)审定。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进行审定。(五)表彰。对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第十一条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奖励金应用于调解组织场所规范化建设,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和培训,购置办公用品等。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6月9日韶关市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的演江区关于评选优秀调解组织和优秀调解员实施方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