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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算法修正草案与现行预算法的对照表(条文中黑体部分为修改的内容)修改前修改后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第一条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以及决算和其他预算管理活动,依照本法规定执行。第二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第三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设区的市
2、、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第四条预算分为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同时保持各类预算间互相衔接。第五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四条中央政府预算(以下简称第六条中央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部门、各直属单位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下同)的预算组成。的税收返还、转
3、移支付预算。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中央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人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公共的数额。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第五条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第七条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以下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指
4、本级预算。算。地方各级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门、各直属单位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移支付预算。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地方各级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地方各级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第八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各单位预算组成。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算的国家机关、社
5、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收支预算。第三条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第九条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衡。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第九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第十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第十一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八条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第十二
6、条各级政府之间应当建立制。财力保障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管理体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下级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三条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分为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包括不指定专项用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办理特定事务的专项转移支付。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为主要目标。第十四条各级预算的编制、
7、执行、监督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第十条预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第十五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一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第十六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第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8、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9、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
10、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
11、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第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中央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中央预算调整方案和中央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可以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县、自治县、不设
12、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第十四条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第二十条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
13、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14、;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第
15、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
16、执行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第十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第十七条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第十八条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