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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环境管理业务学习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环保总局令第28号)2005-11-01实施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第十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自动监控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
2、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二)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三)定期进行比对监测;(四)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五)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自动监控系统由第三方运行和维护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有机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第十五条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
3、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排污单位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12年管理办法规定是5个工作日)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2008-05-01实施笫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适用性检测报告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第十一条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第十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
4、行单位应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第十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委托单位(指企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单位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五)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运行水平。=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行使以下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权:(三)运行单位岗位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岗位培训;(四)运行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建立自动监控设
5、施运行的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等管理制度以及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令第19号)2012-04-01实施第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收后5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_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
6、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或者停运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事先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经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接到报告后,可以组织现场核实,并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第十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月至少1次;对其他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
7、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况的企业,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第二十六条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追究刑事责任。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
8、,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四、吉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吉环执法字201932号)2020-01-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