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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产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避免生产车辆伤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生产车辆在生产现场起动、行驶、和停车以及装、卸车作业的全过程。第三条厂区道路交通车辆安全执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有关规定。第四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走行可参照本规则。第五条各单位要逐项明确本单位生产车辆作业的范围,依据本规则分别明确各项安全措施,细化控制规则。第二章责任第六条生产车辆管理实施区域负责制,生产现场所属单位是该区域车辆作业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本区域车辆进出、运行、停车及装卸等作业活动。第七条车辆产权单位是车辆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车辆安全状况的保持,负
2、责驾驶员的安全培训,负责组织驾驶员及相关人员对现场作业过程进行危险辨识、编制作业标准并培训,负责对驾驶员作业行为进行监督。第三章环境要求第八条生产现场允许车辆出入的通道口、库区、厂房门口以及紧急通道应设置明显醒目的提示标识。第九条生产现场应设置限速标识。宽度满足行人和车辆分道走行的通道限速20km小时;行人和车辆共用的通道限速IOkm/小时。第十条生产现场行人、车辆、铁路线交叉部位应设置警示标识,视线范围不足之处还应增设凸面镜或频闪警示灯具。第十一条人车通过容量大、存在倒车作业和视线死角等特殊情况的,应设置限行装置或设施。如,在有车辆通行的厂房门口如存在人行通道,应设置人行车禁行、车行人绕行的
3、扇形遮拦。第十二条厂房、库区门口、通道区域内重要设备设施应设置限高、限宽防撞护栏;电缆隧道、地下油库等上方应设置限重标识和限行设施。第十三条道路路面应平坦,坡道应考虑冬季防滑措施。厂房内外通道经过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盖板或满足承重要求的铁质井盖、栅栏。第十四条生产现场的车辆通道均须有良好的照明。第四章车辆、驾驶人员安全要求第十五条进入生产现场的机动车辆均应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有关要求。第十六条生产车辆的安全网、语音提示装置、货物支撑和绑扎等安全防护设施应齐全。第十七条生产车辆进入现场前均应进行安全确认。第十八条生产车辆驾驶人员需通过针对作业现场危险因素和作业流程的安全培训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第十九条进行装卸作业时,驾驶人员不得停留在司机室。第二十条生产车辆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时,个人防护用品须穿戴齐全,并接受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不得离开车辆视线范围或指定停留地点。第二十一条车辆行驶、作业时不得侵入行人安全通道。停车确认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