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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中的文物保护管理,预防项目建设对国家文物造成损坏,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文物保护工作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及各省市有关文物保护、发掘等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铁路建设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体系由公司、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设计单位构成。第四条公司负责铁路建设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公司工程管理部为建设施工期文物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施工期的文物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组织调查处理施工期的文物破坏事件。第五条设计单位负责落实项目建设中文物保护方案。具体职责:1 .负责落实
2、可能涉及的重点保护文物、文物保护区的保护措施。2 .负责落实项目建设中文物保护的发掘和保护费用。3 .及时跟踪和完善有关文物保护的设计方案。第六条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文物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具体职责:1 .检查施工单位文物保护的组织管理机构设置、制度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2 .审查涉及有文物保护内容的工程施工组织方案。3 .对施工单位的文物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日常检查。笫七条施工单位负责施工中各项文物保护措施的实施。具体职责:1 .建立健全施工期文物保护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2 .熟悉施工现场的环境特点,掌握文物保护的工作程序,落实设计对文物保护的工程措施和要求
3、。3 .积极配合文物部门组织的文物挖掘抢救和搬迁保护工作。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八条项目建设的各参建单位要熟悉掌握文物保护的工作程序和措施。第九条施工单位开工前要有针对性的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和文物保护预案,报监理单位批准。第十条涉及文物保护的工程施工,施工单位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施工现场须作出标志说明,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第十一条施工中,如发现文物遗迹(历史文物、古墓群、古生物化石及矿藏等),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向监理单位、公司、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待文物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第四章处罚第十二条对文物保护工作不重视、造成文物破坏的,公司将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给予全线通报批评,并视其程度,在相关评比活动中予以扣分。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