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征地拆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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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征地拆迁工作,建立分层次、全方位的建设协调机制,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制定本办法。笫二条铁路征地拆迁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及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有关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与沿线省(市)人民政府分别签署的关于铁路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谈纪要(以下简称“部省纪要”),认真执行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征地拆迁实施协议(以下简称“实施协议”),积极依靠地方政府支持,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新的建设理念,努力创造和谐的外部建设环境。第二章征地拆迁的办理原则第三条铁路建设用地包括铁路正、站线及其配套设施(含“四电”)等建设工程的永

2、久用地以及取弃土、桥梁预制场等临时用地。用地范围及数量以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为依据。永久用地经勘测定界后,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划拨。第四条铁路用地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所有建(构)筑物,经路地双方共同详细调查,确认类别、数量、权属后,与地方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按期拆除。第五条站后及“四电”工程用地,由所在标段站前工程施工单位负责统一办理。第六条变更设计增加的零星用地,必须提交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方能办理补征手续。第三章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职责第七条铁路的征地拆迁工作实行逐级负责、有关单位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第八条公司综合部负责组织、协调全线征地拆迁工作。(一)负责与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国

3、家有关部委及沿线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办理有关征地拆迁报批手续、签订有关协议;(二)掌握征地拆迁工作的进展情况,制定全线的征地拆迁推进计划并落实;(三)办理向国土、规划部门申请用地的文件;(四)落实向沿线县(市、区)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提报建设用地的申请;(五)配合、督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依据“部省纪要”和“实施协议”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六)落实“部省纪要”、“实施协议”以外与军事、国道等特殊项目拆迁的商谈;(七)负责组织施工用地图的审核,向用地所属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八)负责组织施工、设计单位与县(市、区)相关部门现场复核清点征地拆迁的范围、类别、数量及权属;(九)负责审定征

4、地拆迁的补偿费用;(十)负责处理实施征地拆迁中遇到的特殊问题;(十一)组织征地拆迁竣工文件的交验归档及土地确权。第九条参建施工单位必须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与用地所属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办理承建标段内征地拆迁的具体事宜。(一)复核施工用地图纸、资料,提报用地计划。配合公司向用地所属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申报的相关手续。(二)配合勘测定界单位测设用地界址。组织开挖界沟、理清管段所属行政辖区分界里程,确认权属人。同一乡、村涉及不同施工单位的,要相互配合,同时完成。(三)与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现场复核确认用地范围、类别、权属及征地数量;清点丈量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种类,

5、确认数量;按不同权属人填写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建交-6),现场办理各方确认、签章。(四)提供按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计算无误后的铁路建设用地界桩表(建交-7),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按行政村级区域认定,办理签章。(五)确认征地拆迁数量的完成情况。(六)收集、整理征地拆迁有关资料,编制地亩竣工文件并办理移交。(七)详细调查用地范围内涉及的沟、渠、路、管、塘,核对设计处理方案;调查隧道顶部生产生活设施情况,形成原始资料。(八)督促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按照有关移民安置内部监测填报内容,完成有关报表。第十条参建设计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开展征地拆迁各项工作。(

6、一)及早提供施工用地图和按市、县(区)行政区划汇总的分类、分用途的用地、拆迁数量表及说明。(二)配合公司办理建设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正式报批,提供符合要求的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经审查认定的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及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各类批准建设文件。(三)现场设计必须安排专人现场办理征地拆迁相关事宜。(四)参加拆迁建(构)筑物的现场清点丈量,并签字确认。(五)对特殊拆迁项目提出拆迁方案并参加商谈和协议的签订。(六)按变更设计程序,负责办理征地拆迁变更设计,并提交变更设计用地图、数量表。第十一条参建的监理单位,应对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监督,对完成的征地拆迁数

7、量进行核查。指定专人依据设计文件、资料对施工单位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按照公司的委托对拆迁建(构)筑物的类别及数量进行复查。第四章征地拆迁的现场管理第十二条组织参建施工单位依据施工用地图,按照铁路区间、站场用地、改移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以行政村为单位填写铁路征用土地界桩表(建交-7)并签章;组织各方及时完成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建(构)筑物的清点丈量,城市房屋面积以房产证登记面积确认,其它的合法建(构)筑物实地丈量后确认,按不同产权人填写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建交-6)并与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村委会、被征地拆迁人和设计单位共同签章确认。第十三条组织施工单位和市、县(

8、区)主管部门依据各方确认的(建交-7)、(建交-6)表,共同整理汇总用地、拆迁数量,填写统征用地数量汇总表(建协表-2)和统迁建(构)筑物数量汇总表(建协表-1),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报公司和省市主管部门,作为统征统迁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确认结算的依据。第十四条铁路建设用地范围勘测确定后,应组织参建施工单位对现场进行详细调查,认真填写拆迁厂矿企事业单位数量汇总表(建协表-5)、线路用地范围沟渠路水管塘调查表(建协表-6)。第十五条铁路建设用地批准后,应督促施工单位和市、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办理铁路建设用地划拨通知并依法进行公告;拆除用地界内的建(构)筑物并向施工单位移交划拨土地;划拨后的土

9、地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和看护,禁止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已征用土地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建设期间,对地方在铁路用地界线外30米以内新建一般设施,或150米以内新建噪音敏感设施,施工单位发现后要及时书面通知地方县级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同时抄报公司。第十六条按照施工图现场核对完善的规定,参建施工单位取弃土、桥梁预制场用地使用前必须进行现场核对完善,并填写取弃土及桥梁预制场用地核对完善汇总表(建协表-3),报公司综合部。取弃土用地尽量避免占用良田,禁止在有地质隐患的区域和主要行洪沟、槽弃磴(土),取弃土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建筑物、管线设施拆迁和道路等工程改移。使用完毕后,使用单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10、平整恢复,经地方环保、水保、征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七条改移工程用地纳入工程本身向相关管理单位办理移交,相关移交手续纳入地亩竣工文件。第十八条地亩竣工文件,由参建施工单位依据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土地管理办公室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实施办法(土力、2002l号)的规定,按市、县(区)为单位编制组卷,并负责向公司综合部移交。第十九条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由公司向国土部门申报,设计、施工单位应予以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第五章征地拆迁计划及投资计列第二十条参建施工单位依据全线施工组织设计,向标段所在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征地拆迁进度计划,并报公司综合

11、部。第二十一条根据全线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各施工单位上报的征地拆迁进度需求计划进行审核汇总,报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和公司核备。第二十二条参建施工单位按月与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共同确认的(建交-6)、(建交-7)表整理汇总用地拆迁数量;填报统征用地数量汇总表(建协表-2)和统迁建(构)筑物数量汇总表(建协表-1)报公司综合部。综合部负责核实施工单位填报的已完成征地拆迁数量,按“实施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确认费用,填报征地拆迁投资完成计价表(建协表-9),审定并全线汇总,填报征地拆迁投资完成汇总表(建协表-10),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交计财部作为征地拆迁计列投资完成的依据。第二十三条征地拆迁费用的

12、拨付,按公司与沿线各市签订的“实施协议”办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参建单位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部省纪要”和“实施协议”及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做好征地拆迁的基础工作,及时、准确、规范、实事求是地建立台帐,填报各类报表。公司综合部对征地拆迁数量及费用建立数据库,定期分析,及早发现问题,制定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投资。第二十五条在实施征地拆迁中弄虚作假、数量不实,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法律、行政或经济处罚。第二十六条参建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司与地方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签订的文物保护协议,配合文物调查、钻探、发掘等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埋藏文物,应立即向公司综合部、和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切实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杜绝文物流失。否则,有关单位责任自负。第二十七条附表(一)统迁建(构)筑物数量汇总表(二)统征用地数量汇总表(三)取弃土及桥梁预制场用地核对情况汇总表(四)拆迁厂矿企事业单位数量汇总表(五)用地范围内沟渠路水管塘调查表(六)统征统迁完成数量统计表(七)征地拆迁变更设计统计表(八).铁路征地拆迁投资完成计价表(九)铁路征地拆迁投资完成汇总表(十)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十一)铁路用地界桩表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征拆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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