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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远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管理专业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粤府202393号)、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照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粤府2022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政府以市本级及以上预算安排的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以下统称项目),适用本办法,项目主要包括:(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
2、、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和农林水利、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领域的项目。第三条按建设主体划分,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分为集中建设管理和自行组织建设。对项目使用单位缺乏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项目,原则上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对项目使用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或情况特殊的项目,可以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基于业务需要,前款规定两种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市场化代建
3、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执行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督促项目建设工作,支配、使用项目建设投资的单位。市政府明确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市政府或项目使用单位,作为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的,项目使用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本办法所称参建单位是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咨询、检验检测等参与项目建设并承担特定法律责任的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高效专业、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和积极性。第五条对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履行
4、项目建设管理职责,负责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由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建设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从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开始由代建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市政府另有规定除外。第六条对项目使用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由本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自行组织建设:(一)农林水利、生态环境保护、公路、内河航道建设、信息化、房屋建筑工程维修和改造、轨道交通、安防及安全警戒设施等领域项目;(二)医疗设备、实验室装备
5、、实训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办公及教学设备等专业性较强的非工程设备购置;(三)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四)市政府明确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的其他项目。前款所称项目使用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是指项目使用单位内设有专门基建管理部门,配备5名或以上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对符合自行组织建设范围的项目,在保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项目使用单位可向市政府申请将项目全部或部分建设内容交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建设实施。第七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市场化代建单位,是指按照约定代行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管理职责的市场化、专业化机构。市场化代建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
6、产生,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市场化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二)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三)具有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的经验;(四)具有良好的资信水平,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市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有关部门和项目属地政府,按照市政府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项目管理监督职责。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使用单位、项目接管单位、市场化代建单位、参建单位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
7、法规、规章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相应工作职责。具体职责分工详见本办法附件。第九条建立项目分级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压实主体责任,主动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时,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全程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组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协同推进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对项目建设单位难以协调解决的事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协调。对行业主管部门难以协调解决的复杂事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主动提请市政府协调。第二章项目投资决策第十条项目应当履行项
8、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报批,相关文件应当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第十一条拟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需求,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编报工作,项目使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的项目,本单位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编报工作。第十二条初步设计概算应全面、准确反映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初步设计概算一般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确需超过的(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应先经项目使用单位确认同意),其初步设计概算按规定权限和
9、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市有关部门核定。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或市场化代建单位可代表市政府或项目使用单位,以项目建设单位的名义直接申办不涉及产权的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事项。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依据市政府相关文件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归属项目使用单位的,由项目使用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颁发不动产权证产权人属使用单位;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归属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的,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作为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报建报批手续,所颁发不动产权证产权人属市代建项目管理机
10、构。采用市场化代建模式的项目,由市场化代建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开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出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十四条项目的工程造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第十五条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且使用预备费不能解决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向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
11、申请调整概算,并附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等所需的材料。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应当对概算调整申请进行严格审核,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概算调整。由于项目使用单位需求导致调整立项或概算的,由项目使用单位牵头办理相关调整手续。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招标方式,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建设,严格按国家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要求控制项目的建设质量、安全和进度。第十八条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采购代理、施工、工程检测及
12、货物供应商等参建单位签订相关合同;采用市场化代建模式的项目,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或项目使用单位和市场化代建单位双方签订代建合同。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和市场化代建单位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交履约担保。第十九条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二十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验收备案、财务决算等手续。第二十一条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各有关单位办理移交接收手续并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
13、。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1个月内,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按市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或业主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第二十二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验收、移交按照市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项目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或接管单位负责项目维护管理工作,承建单位负责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项目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按相关合同、设计文件约定执行;相关合同、设计文件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质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缺陷责任期内
14、,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协调参建单位进行保修。第四章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第二十四条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或项目使用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工程合同提出拨款申请,报请市财政部门或项目业主核拨。第二十六条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按照市政府有关财政投资项目集中支付的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法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完整、及时、准确地反映项目财务活动,报送相关报表及有关信息资料。第二十八条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单
15、位按基建财务制度编报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内容包括项目使用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等所有与工程相关的投资。第二十九条对市场化代建单位组织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投资概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市场化代建单位服务费,计取标准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监督要求与责任追究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第三十一条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据职能分工,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
16、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暂停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部门可暂停拨付项目资金。第三十三条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项目使用单位和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或工作不力,造成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三十四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履约诚信评价体系,对市场化代建单位或项目参建单位的履约诚信情况及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价,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明确实行代建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项目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